1、從案件的立案階段到開庭階段再到執行階段,都設置了分流措施,使案件猶如疾病壹樣,外科的去掛外科的號,內科去掛內科的號,急診的去急診室,住院的去住院部。
例如
立案分流: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可以繼續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此處與《仲裁法》想鏈接,避免增加法院的訴訟成本,使案件可以用正確的途徑得到正確的解決。
程序選擇分流: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雙方可以選擇是否使用簡易程序,以避免增加訴訟時間與成本。
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執行分流: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就避免即使雙方已經約定擔保物權的情況下還需要走壹大圈訴訟才能達到實現擔保物權的目的。
2、小額訴訟制度,實行壹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屬於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壹審終審。”小額訴訟制度是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新設立的壹項制度,和其他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別,它是壹審終審。在不斷改革中,我國出現了大量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農民工討薪、簡單的民間借貸和小額金融借款糾紛、交通肇事糾紛等小額財產損害糾紛案件。為了便於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訴訟效率,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小額程序的建構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但這又提出了壹些問題:如何能保障小額訴訟無論在事實的查清上,還是在法律的適用上,甚至是在程序的合法上樣樣都能讓人滿意。壹旦產生差強人意的判決之後,受害者如何得到合法及時的救濟?這壹點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摸索、驗證。
二、針對訴訟難,難於不懂法、難於沒有錢、難於找不到法院的門或被告的人等等問題,本次修正提出了壹些便民、利民的措施。
1、針對難於不懂法
修正案規定: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均可以成為訴訟代理人,只要能贏得當事人信任,能較好地為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幫助,那就有資格成為訴訟代理人。
2、針對難於沒有錢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壹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只要妳認定自己在糾紛中有理,那好,最好證人的開銷都是由敗訴方來承擔的。甚至說,如果法院要證人出庭作證,這錢法院都可以先來墊付(當然,這種情況還是比較難出現的,首先這不是刑事案件,當事人誰主張誰舉證,找不來證人壹般視為沒有證人,那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其次,法院經費也很緊張,能為當事人墊錢的概率極其的低。)
在此強烈建議,下次修正案中加入勝訴方的律師費應由敗訴方承擔的規定,這樣才能保證有理的老百姓有意願且有能力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據我所知,目前上海和長春都已經實行了這樣的規定,使有理百姓敢於走進法院的大門,使沒理的當事人增加更多的訴訟成本,以此為懲罰。
3、針對難於找到法院門或被告門
針對管轄權問題,修正案增加了: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使當事人能夠預料到自己如果要訴訟,自己將要去那個法院去起訴,避免了找不到法院門的尷尬。
針對逃避訴訟的當事人送達問題,修正案提出了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此次增加了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其實這些手段早就被睿智的法官們在實踐中大量的運用了。此次修正案利用立法的手段將此智慧加以合法化,使送達不再糾結。
另針對法律文書的送達,新法也特別添加,在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過電子數據等形式向當事人發出法律文書,以減小訴訟成本,便利當事人的訴訟。
4、針對證據的提供難
在訴訟中,讓當事人頭痛的還有證據的取得。幾年來,電子數據作為重要的信息,被人們所廣泛的運用,新修正的民訴法與時俱進,將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種類加以確定,為當事人的舉證與維權提供了相當大的便利,今後QQ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均可都為證據被使用。
5、針對難於找裁判資料
正對百姓難於找過往的判決資料,本次修正案增加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裁判文書公開,是審判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審判質量、釋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同時,進壹步明確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使百姓可以學習法律,懂得法律,運用法律。這也符合政務公開的精神。
三、本次修正,完善了法律對公平正義的要求,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1、對公益訴訟的需求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壹條款的確立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跨越性壹步。記得當年北大教授賀衛方為了保護環境,發起了公益訴訟,但當時苦於我國立法沒有對此進行完善,不能在法律範圍內達到公益人士的目的,弄得好像北大法學教授根本不懂法,甚是悲哀。本次立法終於在環境汙染、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加以完善,我相信公益訴訟必將風起雲湧,而其影響也遠不限於訴訟方面。
2、惡意訴訟將被懲罰
很多當事人利用訴訟的手段達到自己轉移財產或者拖延訴訟的目的,使本該維護正義的法律被別有用心之人加以惡意利用。本次修正針對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執行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新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方式。
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抗訴壹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壹些地方的試點探索,新法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4、對於回避制度的完善
本次修正案對回避制度加以完善,增加了即使是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訴訟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審判或公職人員,也要進行回避的規定。這壹點相當的重要,因為在現實中,往往訴訟代理人會比當事人接觸審判人員或公職人員的機會更多,在此期間可以完成的回避理由也更多,在訴訟中所幹預的作用也更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了與訴訟代理人有關的人員也要進行回避,體現了法律對公正的要求。
5、在執行中避免執行通知所導致的“通風報信”作用
執行難”壹向是困擾法院和當事人的老大難問題。實踐中當事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花樣層出不窮。修改前民訴法有“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在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前,先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然而這壹做法卻在司法實踐中事與願違。當事人往往利用這個通知的機會得知並迅速轉移將要被執行的財產,使執行通知變成了通風報信的小喇叭。此次修改強化了執行措施,專門增加規定,在發出通知的同時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且對逃避執行行為進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