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積金可以稱它為企業的儲備金,企業壹方面用來增加企業的自身財產能力,另壹方面用來增加企業的生產經營以及防止企業出現意外虧損的這壹種情況,可以把公積金提取出來做填充使用。
也可以稱之為強制公積金,它是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比例提取公積金的。公積金是企業中壹***是有三個最為主要的用途:可以彌補企業的虧損、增大企業的經營範圍、可以轉增到公司的資本。
在壹般情況下,公積金都是由企業直接給正式職工購買的,在後期固定的進行繳費,在職工如果離職或者是退休了的,都是沒有公積金的,也無法享受到公積金這壹項待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