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房產保全法院沒有通知怎麽申請異議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後,沒能通知被申請人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提交申請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進行保全後,沒有通知被申請人的,被申請人對財產保全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書面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