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2、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兩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壹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壹次演練。
3、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三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壹次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壹次演練。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2、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兩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壹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壹次演練。
3、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三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壹次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壹次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