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不同:
法庭調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確定被告人的罪責;而法庭辯論的主要目的是在已經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就證據的解釋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辯論。
2、過程不同:
法庭調查是由法庭主持,檢察機關、辯護人、被告人等參與的過程,主要包括審查起訴書、傳訊被告人、審查證據、質證證人、鑒定人等環節;而法庭辯論是由辯護人和檢察機關進行的辯論,主要包括開場陳述、質證證人、辯論發言、總結陳詞等環節。
3、法官職責不同:
法庭調查是法庭主持的公正調查,法庭應當審查證據、質證證人、鑒定人等,確保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而法庭辯論是由檢察機關和辯護人進行的辯論,雙方應當就證據的解釋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辯論,爭取自己的利益。
法庭調查的調查順序如下: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綜上所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不同的職責和目的,但都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壹百四十壹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