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明指數是描述公民文明素質發展狀況、評價公民文明素質發展水平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成效的重要工具。根據中央文明委的部署安排,從2009年開始,中央文明辦每年委托國家統計局對全國文明城市和先進城市進行評估和排名。
新的評價體系不僅將“獲得全國文明城市和全國創建文明城市先進城市榮譽稱號”列為申報的基本條件,還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成效設定為前提條件。同時,新評價體系還規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環境汙染事件不得申報,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兩項“壹票否決”事項。
評價內容更加廣泛和詳細。新的評價體系分為兩部分:基礎指標和特征指標。基本指標包括9個評價項目,36個評價指標,126個評價內容,369個評價標準。增加了“有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文化環境”和“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兩個評價項目,增加了學習型黨組織建設、創先爭優活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民族團結進步、室內公共場所禁煙、低碳經濟和低碳生活、土地資源管理等新內容。
擴大了問卷調查和實地調查的範圍。全國文明城市測評主要采用“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問卷調查、網絡調查、實地考察、整體觀察”等六種方式,測評更加註重隨機性、群眾性和客觀性。在369條評價標準中,涉及實地考察、問卷調查和網絡調查的有138條,占總評價條款的三分之壹以上。問卷項目由上屆的29個問題增加到45個問題,主要涉及公民文明素質、社會公德、政府服務質量和城市整體形象。實地考察申報點由16增加到32個,實地考察範圍也有所擴大,包括企業、學校、村鎮、老街小巷、政務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