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二、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有哪些權利?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物業管理相關稅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1.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啟動經費
2.***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3.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費
4.高檔住宅物業管理費
5.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費
6.供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