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青島市長期護理保險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按以下標準享受護理保險待遇:
(壹)與參保職工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生活護理和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90%;
(二)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醫療、護理費用,成年居民、兒童和大學生報銷比例為80%,二檔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70%。
巡診期間發生的出診費、治療費、醫用耗材等費用由護理保險基金按上述標準支付,巡診期間發生的藥品、檢查等費用按醫保門診重特大疾病和門診統籌相關規定結算。
法律依據:
《青島市長期護理保險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參保人員按以下標準享受護理保險待遇:
(壹)與參保職工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生活護理和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90%;
(二)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醫療、護理費用,成年居民、兒童和大學生報銷比例為80%,二檔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70%。
巡診期間發生的出診費、治療費、醫用耗材等費用由護理保險基金按上述標準支付,巡診期間發生的藥品、檢查等費用按醫保門診重特大疾病和門診統籌相關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