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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入口安全搜查的法律依據

法院進門安檢搜查的法律依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

2.第二條明確規定,安全檢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經許可的管制器具、危險物質、限制物品進入訴訟現場,保障訴訟活動參與人人身安全和訴訟工作順利進行的職務行為。

3.除經人民法院許可外,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訴訟現場。2.易燃易爆物質和可疑爆炸物。3 .放射性、毒性、腐蝕性、強臭味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4.非急救物品、液體、膠狀和粉狀物品。5.標語、橫幅和傳單。6.其他可能危及訴訟現場安全或者幹擾訴訟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