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序排隊不插隊;(2)不隨地吐痰、便溺;(3)公***場所不躺臥座椅;(4)公***場所不吸煙;(5)公***場所不喧嘩;(6)公***場合不穿拖鞋和睡衣;(7)不說粗話、臟話;(8)不踩踏綠地,不摘花折草;(9)不在景區文物古跡上“留名”;(10)垃圾分類不亂扔,不車窗拋物;(11)斑馬線上機動車要禮讓行人;(12)不闖紅燈、不搶道、不逆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衛生、公***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