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的地理範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1)種植樹木、灌木、藤蔓、蘆葦、竹子或其他根系深至管道埋地部分的深根植物,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挖掘;
(三)挖塘、修渠、修打谷場、建養殖場、建大棚、建畜棚、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查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查。管道巡查人員對危及管道安全的情況或隱患,應及時處理,並按規定上報。
第二十三條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高的路段和場所要進行重點監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管道企業應當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設備,研究、開發和應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保證管道保護的必要投入,並對在管道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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