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的流程如下:
1.戶主或委托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辦理中心,或可辦理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戶口簿;
2.戶口簿由公安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核實後發放。
1.申請戶口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或離婚證;
3.孩子的出生證明;
4.房產證;
5.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屬於本單位職工的證明材料;
6、單位出具的集體戶口地址變更證明;
7.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
8、收養證明或解除收養關系的證明;
9.申請人本人壹寸免冠照片。
二、遺失戶口本補辦流程如下:
1.戶主到戶籍所在地開具證明,填寫申請表;
2.戶口本上的相關人員必須攜帶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3.提交申請報告及其他輔助材料;
4、支付工作成本。
簡而言之,戶口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申請,也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當事人需要攜帶申請人身份證、孩子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戶口本丟失的,需要戶口本的相關人員必須攜帶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應當建立居民戶口簿。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
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