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
根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公司破產的原因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壹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壹步惡化。這就需要公司關註債務人的經營情況,及時保護其合法權益。
2、區分該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能得到補償。並非所有針對破產人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抵押、質押、留置等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優先於其他債權人,所以有擔保的債權可以不經過破產程序而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清償,其他債權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等方式實現。
3、必須主動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的債權,並應在規定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壹旦受理破產案件,就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布相關公告和通知。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報告期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數額及是否有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在此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維護自身權益。
4.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保護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時,應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的積極性行使以下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檢查債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主管;選舉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業務;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采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對破產財產采取變價方案;采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