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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流人

毫無疑問,企業希望所有對企業生存和發展有利的員工,都忠誠於企業,與企業同舟***濟,為企業服務並創造價值。而且,企業最需要留下的人是關鍵崗位的員工,是核心人才、骨幹人才,是基本隊伍,是形成企業核心價值、核心文化、核心競爭力的人員。

我理解,不包括股東員工、家族成員員工,企業內外來員工可分三個層次: 核心員工、骨幹員工、壹般員工。

核心員工:

是指與企業生存、成長以及發展方向等關系密切的員工。這些員工為企業服務將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是企業的核心力量。他們的離開可能導致企業重大損失——直接損失(效益減少、市場丟失、成本增加、時間浪費、風險增大),間接損失(成為對手、企業形象損失、員工情緒波動等)。

核心員工壹般包括:掌握、創造核心技術及秘密的技術研發人才,具有獨到的稀缺技巧、對企業工藝質量影響至關重要的高級技工人才,擁有良好大客戶關系資源的銷售人才,具有非凡市場開拓和管理能力的營銷人才,對企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管理和智囊人才,掌握企業核心機密的其他人才。

骨幹員工:

在核心員工外圍,為企業各部門各方面開展業務所必需的人才,是企業實現業務目標的基本力量,他們在壹定程度上參與或影響決策,接觸壹定秘密,這樣的員工可稱為骨幹員工。這些人的離開對企業的影響壹般不會是致命的,但會造成壹定程度的不良影響,若過多或過頻(即流動性過大)也會造成員工隊伍情緒及行為方面的波動。

骨幹員工壹般包括:全部的技術及管理人員、職能人員,銷售業務人員。

壹般員工:

指壹般只是按命令或規程行事,從事具體業務作業、完成具體任務、根據表現或勞動數量獲取報酬的人員。他們壹般不參與企業決策,不接觸企業的秘密。這些人壹般不輕易主動離開企業,除非受到特別強烈的刺激(即使有少數也正常,但若是群體行為壹般總有原因,只要有決心,解決起來也比較容易)。

對不同的員工,采用不同的政策,是所有成功企業采用的最普遍的做法。這樣,企業才能真正做到長治久安,取得良性的可持續的發展。

針對性分析

大量的民企調研與實踐的資料證明,民營公司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基本符合上述的原則,在大方向上是正確的。大多數民企正在形成自己的核心員工隊伍和骨幹員工隊伍,壹般員工隊伍也在組建當中。事實上,因為在認識上還比較模糊,雖然在做,有壹定成效,但思路還不是很明確,措施也並不太完善,合理性也有待於提高。

應該說,多數中小民企組建為公司的時間都不很長,因為方方面面的原因,公司的核心員工(包括我們的最基本的研發人才、營銷人才、管理人才,包括財務人才)隊伍至今還不夠健全,也不能說非常穩定。骨幹員工隊伍,包括市場部門、技術服務部門、生產部門的員工,流動性依然比較大,除了極個別員工外,其他基本都是新來人員。壹般員工的流動性就更大了。

分析其中的原因,我鬥膽認為,大致地,壹是公司樹立的目標太高,發展速度太快,人員成長速度跟不上;二是公司發展思路不夠明確,隱約有戰略,但比較粗,不足以指導實踐;三是沒有形成並堅持系統的用人原則和標準,沒有考核,沒有激勵,也缺乏管理和指導;四是管理上的隨意性(比如多頭指揮,非理性決策等),惡化了工作的環境;五是工作、生活待遇上考慮不周,加上公司客觀條件不夠理想,對留人也不利;六是領導者有近乎急功近利的現象,用人可能有些草率;七,可能還存在壹定程度的“尊重”問題,等等。

對業務人員流動性過大的問題,我想除了上面的原因外,應該還包括我們沒有為他們提供可以預見的發展和可預期的收入,這決定於我們公司目前的實力與市場定位,與公司人員招聘和管理中的不足有關。

這些原因或輕或重地存在,但都不能構成我們前進的障礙。如果針對原因采取措施,並不是不可以有比較滿意的解決方案的。當然,壹些比較深層次的問題,不能期待在非常短的時間內有大的改變,畢竟做企業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

更加具體的建議

企業應將留人的重點放在核心人才和骨幹人才上。

對核心層次員工,采用特殊的薪酬政策和福利政策。

在薪酬方面,實行年薪制,由老板直接進行談判確定薪酬(確定目標指標和目標年薪),並明確薪酬支付方式(月度支付固定部分,大約占目標年薪的30~60%——視不同部門/崗位性質不同,其余部分在公司財務年度終了時,壹般為春節前結算發放)。對貢獻特別大或對公司前途有重要作用的,公司還可以另外發放年終獎金(紅包),或給予其他物質及精神上的激勵。至於贈與股權,或進行影子股票激勵,現階段不適於我們公司。

在福利方面,有條件地、逐步提供在職培訓、進修、深造等機會和方便,提供帶薪探親、休假,提供定期體檢,提供比其他員工多的保險(包括商業保險),享受彈性工作時間、特殊的食宿等生活待遇,等等。更重要的是,要在有效監督的基礎上給予充分的信任和必要的授權。

這部分人員雖然離開可能對公司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害,有時可能嚴重到致命的程度,但是因為這部分人員的選用更多考慮了道德因素,形成了壹定的“道德默契”,所以,除非受到特別嚴重的刺激,壹般不會輕易出現“悖德”(如跳槽或背叛等)現象。金錢在約束核心員工的忠誠方面,所起的作用有限——在合作基礎出現嚴重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發生嚴重分歧的情況下,金錢很少能起力挽狂瀾的作用(“留人不如留心”,“強扭的瓜不甜”);而“悖德”離職所造成的損失也不是區區小數目的金錢所能挽回的(損失壹旦出現,數目往往比較大,而企業所能追究的經濟責任壹般不過幾萬元)。但,仍應與核心員工簽訂專門的忠誠合同,從形式上和思想上作為提醒是必要的。

對骨幹層次員工,按業績掛鉤方式或職位層級支付薪酬,使薪酬制度化、透明化,除按制度發放基本月薪外,每季度進行壹次有關重要業務指標的綜合考評,按程序進行激勵。對比較特殊的,可以在年度終了進行半透明的激勵(必要的可參照對待核心層次員工的措施)。以比核心層次程度有壹定距離的、但比較有吸引力的福利措施進行激勵。簽訂忠誠合同,對忠誠服務於公司的行為進行獎勵(合同期內忠誠服務於公司,到期時公司給予的忠誠獎勵)。

尤其對銷售業務人員,可采用與其他員工不壹致的薪酬結算發放時間,壹般情況下應至少與工作截止日期延後壹個月;發放的比例,可為其當月應得收入的80%左右(另外的部分用於季度考核),這即使在大型的跨國公司也是壹種比較正常的做法。

對壹般員工,則采用完全公開、透明的制度化、市場化的方式,按市場價格和方式核算、支付薪酬,形成內部競爭。與全體員工壹樣,為壹般員工提供基本的保險,基本的福利,提供必要的工作輪換、學習的機會等。與所有員工壹樣,采用工齡工資的方式,適當鼓勵其長期為企業服務。壹般員工可不簽訂忠誠合同。

各個下級層次員工原則上可以通過努力,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獲得晉升,並享受上壹層級員工的待遇。

前述各項內容壹般應通過有區分的雇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以及公司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壹般情況下,應有區別。對核心員工可簽訂不少於5年的期限,對骨幹員工壹般按3年設計,壹般員工可簽訂1年的合同期。核心員工由董事長代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骨幹員工由公司總經理代表公司簽訂,壹般員工可由人事部門代表公司簽訂。

需要說明的是,薪酬雖然是促使員工服務於公司的最重要的因素,但也只是其中的壹個因素,其他的因素,包括工作滿意度、職業發展前景、升遷機會、成就感和人際關系等也都在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不能忽視。因此,我認為,對核心員工,應讓其“願意”為公司服務;對骨幹員工,應讓其感覺“公平”和“滿意”;對壹般員工,應至少保證讓其不產生“不滿”。這樣的尺度並不是特別難以把握的。

時下廣泛流傳的口號是“待遇留人,事業留人,感情留人”應該可以為我們大多數的中小民營公司提供有價值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