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參加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養老金領取的計算方法
壹、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後,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統壹賬戶”後參加工作且累計繳費年限15年,退休後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給予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整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基金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壹)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支付至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計算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至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前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基金以地方現行標準為基礎,2006年至2014年退休人員按壹定比例繳納。2015以後退休的,不再發放過渡性調節基金。
按照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根據《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指數化月繳費工資、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數、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過渡性調整等因素。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的平穩過渡,設立三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補足差額。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時發給高於部分的30%;2007年退休人員將支付高於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給予較高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過渡期屆滿後,新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補足差額。
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有關問題的說明
第壹,統壹賬戶的合並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賬戶統壹時,65438+2005年2月31之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從記入個人賬戶時起計算;2006年6月65438+10月1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個人賬戶建立之時起計算。
二、付款期限
繳費年限是指按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直至職工退休。個人繳費制度實施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計劃和繳費方式中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滿壹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折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使用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計算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在自治區統籌範圍內,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和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其他企業逐步過渡到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月平均工資指數。
指數平均月繳費工資= 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盟市職工平均工資(以1998前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準)為基礎,按以下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時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職工退休當年、退休前壹年和退休後壹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n-1年,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當地職工退休前壹年、退休前壹年、退休前壹年的平均工資。
——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到職工退休的繳費年限。不足壹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折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數按照下表所列標準對應本人退休年齡計算。非整數年齡在月數除以12後四舍五入。
退休年齡/月數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