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徹底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確保今年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的主要目標
1,無重大事故;
2、無農電職工(包括臨時工)重傷生產事故;
3、農村無人身觸電傷亡事故;
4、杜絕輸變電事故;
5.配電事故(電桿倒置、配電變壓器斷線燒毀、出口故障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送電)不符合超市局下達的指標;
6、無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和鍋爐壓力爆炸事故;
第三條:事故責任的劃分
1,事故責任,事故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
2、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農村電力職工重傷生產事故和農村觸電傷亡事故,追究黨、政、行業領導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責任;
3、輸電、變電及10KV線路設備引起的事故,生技科長負總責,分管主任有壹定責任;
4、低壓電網事故,抄班班長、供電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負有壹定責任;
5.因管理不善給工業企業用戶造成事故的,追究供電所所長、營銷部主任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主管主任承擔壹定責任;
6、單位安全員工作不到位事故,追究安全員的責任;
7.人為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
(1)未按規定進行嚴格培訓考核的,追究責任總監及相關部門責任;
(2)未經崗前安全技術培訓,將人員安排到農電生產崗位或調換崗位,誰安排誰負責,誰接收誰負責;
(3)在喀喇沁縣農電局系統網絡內設備上工作的電工未參加安監部門年度《安規》考核,追究部門負責人、安監人員和分管主任的責任;
8、發生單位火災事故和盜竊事故,追究保衛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9、交通事故的責任,追究駕駛員、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10.發生壹般考核事故的,終止安全記錄,除追究責任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四條:電氣設備管轄範圍內的責任劃分
1、66KV輸電線路由大星公司路由;
2、變電設備生技部負責;
3、10KV配電線路、0.4/0.2KV低壓線路、配電變壓器由各供電所管理;
第二章: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違章責任劃分。
1,違規違紀者必須追究責任;
2、根據其嚴重程度追究單位的責任;
3.安全監管人員不到位,松懈細致,對違章違紀行為處理不認真的,要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不能有效控制違章行為的單位,給予單位負責人降級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違章行為之壹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機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給予300元的經濟處罰,並扣減機組年度安全獎。
歡迎參觀,歡迎參觀,
1,違章指揮;
2、用接地線合閘;
3.有載拉刀制動器;
4.誤開開關;
5、誤充區間;
6、帶電接地線;
7.帶電設備錯誤登船;
8.約好時間停送電;
9、指揮錯誤,命令錯誤;
10,在電氣設備和線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1,停電作業,壹條線路在多處施工且附近有帶電線路,事先未認真核對所有作業點的線路名稱和桿號,未安排主管負責工作的負責人,安全措施不全即開工;
第八條:有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壹者,給予違章者及相關人員200元的經濟處罰。
1,聽到上級線路停電或系統停電,不辦理工作票,擅自工作;
2.用鋼卷尺和金屬直尺測量或繪制帶電設備;
3.在所有人員離開工作現場之前,提前拆除接地線;
4、無工作票打開分支開關停電操作;
5、未經工作票許可,工作人員將進入施工現場電桿或做其他準備工作;
6、登桿前,不核對線路名稱和桿號,盲目登桿;
7.工作負責人已辦理工作結束手續,但工作班成員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或仍在工作的;
8.未經請示,將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有嚴重缺陷的設備投入運行;
9、驗電不認真,盲目操作無電和感應電不仔細分析;
10,未經調度員許可,值班員擅自恢復送電;
11,擅自擴大工作票工作範圍;
12.工作票填寫完畢後,工作票簽發人不詳細審核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就簽發;
13、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安全監督默許或不制止現場違章作業和不安全行為;
14,無證駕駛或隨意用車——駕駛、醉酒駕駛;
第九條:有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壹的,給予相關人員經濟處罰150元/次。
1,上班期間飲酒或酒後從事作業;
2、高空作業不使用安全帶;
3、高空作業不使用轉移繩,隨意投擲物品或工具;
4、作業現場不嚴格執行工作票中所列的安全措施,如只應掛接地線做相應的短路,甚至沒有接地線和驗電器;
5、工作已許可,但工作負責人未攜帶工作票並在現場指揮;
6、在同壹桿上架設線路、平行帶電線路時,應設專人監護而不設;
7、高空作業、砍伐樹木應設專人監護而不設置;
8、工作隔日復工,不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好;
9、立桿、緊線、放線等大型作業沒有統壹口令,沒有統壹指揮;
10、電桿架設完成後,回填土分層夯實前,拆除立桿設備和臨時拉線,將電桿立起;
11,人在電桿上用突然剪斷電線的方法撤人;
12,跨越帶電線路,放線、緊線未采取安全措施;
13,模擬板指示與現場操作接線方式不壹致;
14、操作前不認真模擬操作,不認真核對設備名稱和編號;
15,運營商草率交接,銜接不清。未經主任或領導同意,私自調動甚至倒班;
16,自動繼電保護裝置未經許可退出運行;
17,調度、變電站值班人員空崗、擅離職守;歡迎參觀,歡迎參觀,
18所有檢修工作結束,值班人員拆除安全措施,未經檢查驗收,恢復送電;
19.全部維修完畢,場地未清點,工具、物品遺留在設備上;
20、設備清洗、倒閘操作應設專人監護而不設;
21.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進行電氣維修測試;
22、高壓試驗現場無圍欄、標誌、無人值守;
第十條:有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壹的,給予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經濟處罰100元/次。
1,操作前不填工作票,操作後填工作票;
2.工作負責人離開現場,沒有臨時指定壹名有能力的同誌承擔工作,或者雖然指定了工作負責人,但沒有通知所有工作班成員;
3.工作任務不能按工作票計劃時間完成,工作負責人不能及時辦理工作票延期許可手續;
4.工作負責人未向臨時參加工作的工作班成員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安全措施,就允許參加工作;
5、施工中的臨時拉線未安裝;
6、未按《規程》要求安裝接地線;
7、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
8、設備檢查不認真,重要缺陷未及時發現,發現後未登記,消除缺陷後無記錄;
9.不戴絕緣手套,用絕緣棒合上斷路器或用傳動機構合上斷路器;
10,拆裝接地線時不要戴絕緣手套;縣級電力企業安全獎懲規章制度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不要穿絕緣靴;
12.不使用絕緣棒拆裝接地線;
13、高壓電檢查不帶絕緣手套;
14.非工作人員進入變電站的開關場地、高壓室、控制室,值班人員不制止;
15,兒童進出電力生產和工作場所不被制止;
第十壹條:有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壹的,給予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經濟處罰50元/次。
1,進入建築物,高空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
2.在塔上工作時,將安全帽掛在塔上或作為工具包使用;
3.通向高壓室的門沒有上鎖;
4、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不要關門和上鎖;
5、巡視設備、線路不按規定時間進行;
6.分合閘斷路器操作後,未在現場檢查分合閘動作的實際位置;
7、標誌牌懸掛地點不符合實際情況;
8.線路分支開關斷電時,開關打開後未懸掛“有人工作時禁止合閘”的標誌;
9.工作票內容和簽名難以辨認;
10,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農電生產管理人員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且不主動辦理,參與電氣工作;
12,無證電工在系統電網操作;
13.用銅線、鋁線等電線代替保險絲;
14,維修後照明電路未檢查,火線和零線接反錯誤;
15,有保護接地的電氣設備不可靠接地;
第三章:事故處罰
第十二條:發生重大事故,農電職工重傷的生產事故。
1.對事故責任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對事故單位領導人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上述人員及相關人員經濟處罰各500-1000元;
2.給予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降級行政處分,同時給予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經濟處罰200元;
3、局級領導的處分,報上級機關決定;歡迎參觀,歡迎參觀,
第十三條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發生時。
造成責任事故,給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萬元以上的;
(1)事故責任人辭退留用,留用期間只發基本工資,並處經濟損失5%的罰款;
(2)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撤銷其職務;
(3)對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罰款200元;
(4)黨政主要領導及分管局局長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發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鍋爐事故,對事故責任人500元、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200元,對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罰款100元,對主管領導罰款100元。
第四章:安全生產評價規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考核每半年進行壹次。
第十六條考核中發現下列情況之壹的,扣除機組安全獎金的20%。
1,上級安全生產文件和通知未落實和記錄;
2.上級交辦的安全任務沒有完成;
3.春秋大檢查、百日安全活動沒有計劃、安排、總結、評估,重要缺陷沒有及時處理;
4、班、組未按規定開展每周安全活動;
5.未進行考試講解、技術問答、反事故演練等。未能通過上級檢查的;
6、月度安全會議、季度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總結沒有做到;
7、應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缺席、補考和不及格的人員;
8、需要上報的安全工作書面材料和各種報表不及時上報的;
第四章:對安全監督員未履行到位標準的處罰。
第十七條: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後,安全監督不能跟隨現場監督,壹次性罰款50元。
第十八條:安全監督必須按要求定期檢查“兩票”,未按要求檢查處罰安全監督20元。
第五章:激勵條款
第十九條各單位全年不得發生考核事故,統計事故控制在上級下達的指標以內。無違章時,局級各單位發放安全獎金。
第二十條:對及時制止特大事故有功人員,給予200-500元的獎勵。
第二十壹條:對654.38+萬元以上的較大單項工程,無違章和事故,將654.38+0%安全獎金納入工程,獎勵相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授予安全獎。
1和20xx年內受到事故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2.20xx年內習慣性違章兩次以上的單位;
3.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年度內發生壹次習慣性違章,扣單位負責人30%的安全獎金,扣違章者50%的安全獎金。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的獎懲與抵押安全風險考核同時進行,獎懲重復。
第二十五條消防、交通、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由辦公室制定考核細則,負責實施、檢查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安監部門。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農電局。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監管科負責考核,解釋權屬於局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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