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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流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物流協會”

英文譯名:Beijing Logistics Association 簡稱:BL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具有物流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物流從業者(或愛好者)等自願結成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統壹、安全和民族的團結,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以及北京市物流行業合法權益,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真誠地為會員、行業、社會和政府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組織原則是:會員***有、自我管理、民主辦會、***同監督。

第五條 本協會工作原則是:在服務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務,促進北京市物流行業及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壹)依法制定本協會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性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傳達和貫徹國家發展物流產業的方針、政策,促進北京市物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三)對物流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級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參與制訂行業標準,監督服務質量,維護行業信譽,促使物流企業向標準化、優質化、規範化方向發展,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四)組織物流學術報告和經驗交流,組織業內相關培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五)開展法律和經營準入等咨詢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六)提供國內外物流行業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

(七)了解、掌握物流服務業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新動向,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聯系、交流與合作。引導會員企業向“國內壹流,國際水平”邁進。樹立並推出壹批品牌企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團體會員

⒈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⒊在本市從事物流及相關業務,有合法的經營手續,具有壹定的經營服務規模、穩定的經營服務渠道和良好的經營業績的企業單位,以及具備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

⒈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⒊在本市從事物流學習研究或相關業務,有合法身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本協會進行選舉和表決時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及獲得有關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四)申請合理使用協會標誌的權利;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會費標準。會長單位:50000元。 監事長單位:20000元.副會長單位:20000元。常務理事單位:10000元。監事單位:10000元。理事單位:5000元。個人:100元。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出

(壹)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視為自動退會:

⒈不交納會費達1年以上;

⒉ 連續不參加本會活動達1年以上;

⒊團體會員解散、破產、停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註銷。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團體會員均為理事會的理事單位。個人會員為理事。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權職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目標;

(四)審議並批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各項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動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召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壹)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二)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享受民事權利;

(三)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選舉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決定會員加入或退出本會;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本會階段工作計劃;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本會的壹般變更事宜;

(十二)召開理事會,並報告工作,推薦下屆常務理事的候選人;

(十三)其它職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法人為理事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置若幹職能機構和相應專兼職工作人員。

(壹)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二)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置若幹專業委員會。

(三)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及任務如下:

⒈專業委員會由秘書處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產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幹委員組成,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⒉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劃,針對本專業帶有***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⒊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批準實施。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協會秘書處統壹協調。

第二十壹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北京市物流行業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有協調策劃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和委托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其組成人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向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壹)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章程、業務範圍、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成員執行紀律、維護本會利益和聲譽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五)對本會的財物管理進行審計;

(六)對本會成員的違法違紀和嚴重違反章程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其它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費按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收取。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有具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本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變更協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通過;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登記內容的壹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同時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參與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10日壹屆五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壹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15日內,報北京市商務局審查同意,並報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