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並將其實施情況作為對各地區、各單位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政績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制定禁毒工作具體措施,定期對開展禁毒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通報。
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禁毒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原植物禁種、毒品案件偵查、吸毒人員查處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管理、所轄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和戒毒康復場所管理、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指導及支持等工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涉毒人員的動態管理,參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籌禁毒法治宣傳教育、所屬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以及涉毒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支持戒毒醫療服務,指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的防治等工作。
藥品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教育、商務、旅遊文化、廣播電視、郵政管理、應急管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農業農村、林業、工業和信息化、民航、海關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的有關工作。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照法定職責,依法懲治毒品犯罪。
工會、***青團、婦聯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禁毒宣傳教育、社會幫扶、誌願活動等,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禁毒相關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應當建立禁毒工作信息報告制度。有關部門和地區應當向其及時報告禁毒工作情況,禁止隱瞞、謊報、拒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拒報。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引進和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禁毒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防範和減少禁毒工作中的職業風險,維護禁毒工作人員的權益。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並經查證屬實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幫教和禁毒科研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十壹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和誌願者參與禁毒社會服務工作,並對其進行指導、培訓,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捐助禁毒事業,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禁毒社會服務。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禁毒宣傳教育基地建設,結合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職業教育等,普及毒品危害和預防知識。
禁毒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寫、制作禁毒知識讀本、音像制品、互聯網宣傳產品等,運用各類媒體對公民進行禁毒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