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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時期中國***產黨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政策演進及其歷史作用?

中國***產黨對土地所有權的認識經過了長時間的探索。1928年12月,毛澤東領導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這是中國***產黨在幾個縣的範圍內實行土地改革的第壹次嘗試。《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壹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意味著農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這對於土地私有觀念很深的中國農民是難以接受的。同時規定“沒收壹切土地”而不是沒收地主土地,雖然按人口平均分配,也引起了壹部分中農的不滿。1929年4月,紅四軍前委制定的《興國土地法》,把“沒收壹切土地”改為“沒收公***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這對《井岡山土地法》是壹個原則性的糾正。1930年9月,周恩來在中***六屆三中全會的報告中指出:“土地國有問題,現在是要宣傳,但不是現在已經能實行土地國有,因為現在尚無全國的勝利政權可言,不能將土地歸蘇維埃所有解釋為國有。”毛澤東根據在農村根據地開展土地革命的實踐,最早明確提出田地歸耕種的農民所有,糾正了從土地革命開始以來不符合中國革命實際情況的“土地國有”的主張。土地國有不符合中國當時的國情,必須首先變地主土地私有為農民土地私有,最後達到土地國有,這是中國土地運動發展的規律。

此後,在土地革命的政策上,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1929年7月,閩西第壹次黨代會通過了《土地問題決議案》,規定給地主以生活出路,“仍分給耕種份地,及必需的生產工具和生活資料”;“富農的土地及多余的生產工具(農具、牲口等),均不沒收”,也不沒收中農土地。在土地分配方法上,這次會議提出了“抽多補少”的原則,即不打亂平分,以鄉為單位,在原耕地基礎上平均分配。1930年6月,紅四軍前委同閩西特委聯席會議通過的關於富農問題的決議案中,除重申分配土地以人口為標準外,又針對富農自留肥田的情況,又增加了“抽肥補瘦”。這以後,毛澤東主持起草了《怎樣分析農村階級》等文件,規定了劃分農村階級的具體標準,終於形成了正確的土地革命路線和分配土地的辦法。

在抗日戰爭時期,中***中央將“耕者有其田”改為減租減息,作為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基本政策。實行減租減息,是在團結國民黨抗日的情況下,***產黨對地主階級所作的必要的讓步。正如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中所說:“這個讓步是正確的,推動了國民黨參加抗日,又使解放區的地主減少了其對我們發動農民抗日的阻力。”減租減息既減輕了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又調動了農民的抗日積極性,為奪取抗戰勝利奠定了群眾基礎。

在解放戰爭時期,國內階級矛盾重新上升為主要矛盾。為適應國內革命戰爭的需要和廣大農民對土地的要求,***產黨及時調整了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中***中央發布《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決定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實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由於受歷史條件的限制,《五四指示》還有不徹底的地方,沒有提出徹底消滅封建半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對地主和富農照顧過多。1947年7月至9月,中***中央召開全國土地工作會議,由劉少奇主持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鄉村壹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按鄉村全部人口平均分配,並征收富農多余的土地和財產,分給農民及其他貧民。這些規定改變了《五四指示》中的不徹底性,成為徹底消滅封建土地制度的戰鬥綱領。同年12月,中***中央又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針:“依靠貧農,鞏固地聯合中農,消滅地主階級和舊式富農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剝削制度。”還規定在土改中要註意兩條原則:“第壹,必須滿足貧農和雇農的要求,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務;第二,必須堅決地團結中農,不要損害中農的利益。”這條路線和原則,保證了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勝利進行。到1949年6月,在解放區中已有1億多農民獲得了3億多畝土地。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新解放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中央向全國政協壹屆二次會議提出了《中華人民***和國土地改革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線,即: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根據全國解放後的新情況,中***中央決定將過去征收富農多余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這樣做有利於孤立地主階級,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也有利於推動土地改革的順利完成,發展農業生產,恢復國民經濟。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外,全國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分得7億多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免除了過去每年要向地主繳納的700億斤糧食的苛重地租。土地改革運動摧毀了幾千年以來的封建剝削制度,消滅了封建地主階級,使農民群眾成為了土地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