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共治的工作機制。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的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禁毒工作納入文明創建、平安創建的考核內容;將禁毒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員會應當建立對成員單位禁毒工作的評估和激勵機制,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
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禁毒工作,並向同級禁毒委員會報告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禁毒示範城市創建,提高禁毒工作治理水平。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毒品問題嚴重或者禁毒工作不力的地區開展重點禁毒整治。第八條我省實施禁毒大數據工程,通過禁毒大數據平臺,提升禁毒工作信息化、科技化、智能化水平。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結合禁毒工作實際,加強區域協作,開展禁毒信息和涉毒線索的收集、使用、交換和研判,構建聯查、聯防、聯控的立體防控體系。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毒品犯罪的獎勵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依法保護和獎勵舉報人。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全覆蓋;利用全國禁毒宣傳月和國際禁毒日,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活動,創新宣傳方式,強化宣傳效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禁毒宣傳教育,在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中規定禁毒內容。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員會組織、成員單位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禁毒宣傳和毒品預防教育體系。
禁毒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寫和制作禁毒知識書籍、音像制品和互聯網宣傳產品。
報紙、廣播、電視、電影、網絡等媒體以及即時通信、移動通信等信息服務單位應當開展常態化的禁毒宣傳教育,免費刊登、播放禁毒信息和公益廣告。
行政學院和公職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培訓內容。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禁毒教育基地要以真實案例為內容,面向社會開展禁毒警示教育。
貨運、客運、礦山、建築等對治安安全負有重大責任的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禁毒宣傳教育。第十四條公共圖書館、閱覽室和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當提供禁毒知識讀物,播放禁毒知識內容。
機場、火車站、碼頭、廣場、公園、景區、娛樂場所、商業服務場所等公共場所、道路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禁毒警示標誌,播放禁毒公益廣告,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落實毒品預防教育教學計劃,將禁毒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推動建立每學期不少於兩課時的禁毒示範學校。
學校要利用互聯網禁毒教育平臺、校園網、廣播、宣傳欄、禁毒教育園地等載體,根據學生不同階段的心理特點和毒品認知能力,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支持校園社團和誌願者隊伍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將禁毒教育與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公共服務相結合。
發現在校學生、教職工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制止,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從事其他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