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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告訴我

壹覽表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國政府或大多數中國人認為是不平等的條約。

1. 中俄蒙協約(民國4年(1915年)6月7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外蒙古,恰克圖)

2. 民四條約(二十壹條)(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3. 滿洲裏界約(1911年(宣統3年)12月20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滿洲裏)

4.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1906年(光緒32年)4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

5.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1905年(光緒31年)12月22日,簽約地點:北京)

6. 辛醜條約(1901年(光緒27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7. 廣州灣租界條約(時間:1899年(光緒25年)11月16日;簽約地點:廣州灣;中國與法國)

8. 訂租威海衛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7月1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9.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6月9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10.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國彼得堡簽訂了《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11.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6日,北京;中國與德國)

12.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896年(光緒22年)7月21日,簽訂於北京)

13. 中俄密約(1896年(光緒22年)6月3日,莫斯科)

14. 馬關條約(1895年(光緒21年)4月17日,馬關,與日本)

15. 中英會議藏印條款(1890年(光緒16年)3月17日,印度加爾各答;補充修訂:1893年12月5日,大吉嶺)

16.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1887年(光緒13年)12月1日,與葡萄牙,北京)

17. 中英煙臺條約(1876年(光緒2年)煙臺;中國與英國)

18. 中日北京專條(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19.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爾巴哈臺)

20. 中德通商條約(1861年(鹹豐11年)9月2日,天津)

21. 北京條約

a) 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鹹豐10年)11月14日,北京)

b) 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鹹豐10年)10月25日,北京)

c) 中英北京條約(1860年(鹹豐10年)10月24日,北京)

22. 天津條約

a) 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鹹豐8年)6月27日,天津)

b) 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鹹豐8年)6月26日,天津)

c) 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鹹豐8年)6月18日,天津)

d) 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鹹豐8年)6月13日,天津)

23. 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鹹豐8年)5月28日,璦琿)

24.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鹹豐4年)7月5日,上海)

25.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1851年(鹹豐元年)8月6日,伊犁)

26. 黃埔條約(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與法國,黃埔)

27. 望廈條約(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與美國,望廈)

28. 虎門條約(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與英國,虎門)

29. 南京條約(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與英國,南京)

1917年,德國和奧匈帝國因第壹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1917年蘇聯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事後未完全兌現,亦無退還條約中獲得的領土)。1943年,美國和英國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失去他們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國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

1949年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成立後,不承認以前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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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近代列強強迫中國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1)清朝晚期:《南京條約》及其附件、中美《望廈條約》、中法《黃埔條約》、中俄美英法《天津條約》、中英法《北京條約》、中俄《璦琿條約》、中俄《北京條約》、《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中俄《改訂條約》(《伊犁條約》)及以後五個勘界議定書、《中法新約》、中日《馬關條約》、《辛醜條約》

(2)北洋政府時期:《二十壹條》(1915年)、《俄蒙協議》(1912年)、《中俄聲明》(1912年)

(3)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1946年)

*歸納條約特點:如首先明確規定傳教權的條約;開放通商口岸最多的條約;中國關稅主權開始喪失的條約;中國內河航運權最先被破壞的條約;滅亡中國的條約,等

二、中國近代的不平等條約體系和對不平等條約的認識

在近代,強迫中國簽訂壹系列不平等條約成為列強幹預和控制中國的最重要手段之壹。這些條約滲透到中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司法、文化等各個方面,從而形成壹種龐大體系,成為不平等條約體系。這個不平等條約體系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形成階段:1842年至1860年。在這壹階段中,《南京條約》的簽訂開始了這個體系的形成過程;該條約又與附件、《望廈條約》、《黃埔條約》等壹起構成了不平等條約體系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塊奠基石。其中包含的權利構成了外國在華特權的基本的方面,爾後所有不平等條約規定的種種特權不過是上述權利的延續、派生和補充。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和列強又簽訂了中俄美英法《天津條約》、中英法《北京條約》、中俄《璦琿條約》、中俄《北京條約》等,又獲得了新的特權。

(2)擴大期:1860年至1919年。這個時期中,除了英法美俄等國外,又有總數達20多個國家躋身於這個體系中。其中可分為兩個小階段:①19世紀60—90年代,中外關系相對平靜,除了中法戰爭。這時期未出現影響全局的條約,但局部性條約層出不窮,如《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中俄《改訂條約》(《伊犁條約》)及以後五個勘界議定書、《中法新約》。②從甲午戰爭後進入第二個小階段這壹時期中日《馬關條約》是壹個空前屈辱的條約。1901年簽訂的《辛醜條約》標誌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1915年5月9日袁世凱為了稱帝接受了日本提出了旨在滅亡中國的《二十壹條》。

(3)修訂期:1919年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這壹時期有兩個特點:壹是不平等條約體系的基礎開始動搖,列強被迫修訂這個體系的若幹內容,開始部分放棄在華的條約特權。二是這個時期的不平等條約體系雖然發生了動搖,卻沒有被摧毀,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狀況沒有根本改變,中國受不平等條約體系舒服壓迫的局面沒有徹底改變。該體系在20世紀30—40年代兩度得到極強。壹是伴隨著日本對中國的全面侵略而來:“九壹八”事變後,日本同傀儡政權(偽“滿洲國”政府、汪偽政府等)簽訂了壹系列旨在變中國為其殖民地的條約。“七七”事變前,國民政府奉行“不抵抗”政策和“攘外必先安內”政策,也同日本簽訂壹系列妥協投降的條約,如《何梅協定》、《淞滬停戰協定》等。二是1946年國民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空前出賣國家主權。但這不能改變該體系縮小之至結束的命運,隨著新中國的成立,《***同綱領》規定對以往條約將視其內容加以承認、廢除、修改、重定,從而宣告舊體系的結束,平等互利和平***處的新條約時代的開始。

認識:(1)這些條約大多是外來資本主義國家強迫清政府或當時的反動政府所簽的,都是屈辱性的條約;有些是當時的反動政府處於政治上的需要,對列強進行妥協或勾結的結果。(2)這些條約對中國的危害是巨大的。(3)這些條約的掠奪性和奴役性的條款,導致中國國際地位下降。/his/ShowArticle.asp?ArticleID=5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