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大佛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以下簡稱樂山大佛)的保護範圍為:東至305省道西側100米,北至樂山岷江壹橋,沿岷江西岸小龔嘴外側,沿大渡河北岸西至小壩大渡河大橋, 沿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河路南側紅線至關穎公路,沿關穎公路北側紅線過江與樂山東段相接具體範圍以依法批準的規劃確定或調整。 第三條樂山大佛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樂山大佛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市長擔任召集人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承擔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的生態保護、文化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旅遊開發、特許經營、社會參與、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等職責。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外,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由市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樂山大佛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責任制度、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文物保護績效考核制度,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在線利用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要求,系統保護山、水、林、水資源。 樂山大佛的田、湖、草,統籌推進世界遺產的保護、利用和傳承。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樂山大佛保護管理的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市中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世界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相關保護活動,增強原住民和其他公眾的保護意識和生態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世界遺產的行為。
對在世界遺產保護和相關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保護第八條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和《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對世界遺產的下列核心要素采取分級保護措施,嚴格保護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1)文化遺產:以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阿彌陀佛銅像、阿彌陀佛鐵像、唐經為代表的佛教文物;以淩雲寺、武攸寺、馬號崖墓、爾雅臺、靈寶塔、東坡紀念館為代表的文物;書畫、石刻、相關歷史文獻和專著等。以馬濤、吹笛子的人物和嘉州淩雲寺的彌勒佛石像為代表。
(2)自然遺產:以樂山大佛崖、吳優裏堆、峨眉浮影、大睡佛、三江匯合處石刻為代表的自然景觀。第九條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規劃,樂山大佛的保護範圍實行用途控制,分類分區保護。樂山大佛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標明界區界限,設立界樁,制作準確標誌,並在顯著位置設置世界遺產徽記。第十條建立文化和自然資源資產調查制度,對樂山大佛保護範圍內的文化和自然資源資產進行背景調查和定期調查,編制反映資源存量和變化的資產負債表。
加強對世界遺產的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根據監測情況開展風險預警,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質量信息。
建立樂山大佛保護專家委員會制度,開展世界遺產和文物科學研究,評估保護現狀,提出保護對策。第十壹條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是世界最高的唐代彌勒佛摩崖石刻造像,是樂山大佛保護範圍的核心景觀。對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進行維修,應用科學技術和研究成果實施保護工程,有效防治滲水、風化、生物病害等對佛體的破壞;必要時可對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進行封閉維修。
九曲棧道是樂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的組成部分。加強九曲棧道巖體穩定性監測和安全評價,確保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