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咨詢單位、相關地區勘察設計咨詢協會、行業知名人士及相關註冊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良好的社會公德,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竭誠為政府及相關各方和會員提供服務,積極反映工程咨詢行業和會員的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規範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為,促進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水利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劉仆康北街2-1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調查行業發展情況,收集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提出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
(二)組織研究交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咨詢業體制機制改革、經營管理、財務管理、質量管理、科技進步、標準建設、文化建設、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和經驗,促進行業發展;
(三)授權或委托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1,開展勘察設計咨詢資質評價、資質管理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門完善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管理;
2、開展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技術標準研究,組織或參與技術標準的編制,並監督實施,加強行業技術標準建設;
3、開展行業統計、信息發布和行業評價;
4、開展行業軟件註冊、推薦、團購和科技成果鑒定、技術推廣,加強質量管理;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規章制度,宣傳職業道德,開展行業信用評價,推進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咨詢行業信用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健康發展;
(五)組織專業技術和企業管理的信息和經驗交流,組織人員、技術、標準和職業培訓,開展技術服務;
(六)按照建設行業網站的有關規定,編制內部資料,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七)積極開展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改革與發展;
(八)承辦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單位成員為:具有政府主管部門正式頒發的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咨詢甲級、乙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和經地方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社會團體;
(五)個人成員應為:長期從事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咨詢的領導幹部和熱心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咨詢的人士。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要求所有單位會員推薦壹名負責人參加團體的各項活動,並推薦壹名聯絡員與協會各辦事機構保持聯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該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制定本小組的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小組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確定本小組的具體工作方針和任務;
(十壹)決定調整董事,但調整比例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10%;
(十二)審查和批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小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組織秘書長為本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組織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主管部門資助和企事業單位主辦的;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8年2月6日經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