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封建莊園:封建莊園領主制,是封建制的壹種形式。而在實行封建莊園領主制的國家中,由於自然和社會諸多條件的差異,其經濟、政治體制也表現出各自的特征。公元12~16世紀,日本的封建莊園領主制與西歐各國的莊園領主制相比,既有極為相似之處,又有十分明顯的自身特點。
[SIZE="5"][CENTER]壹 寄進與分封相結合的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CENTER][/SIZE]
日本在封建莊園領主制時代實行的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與西歐各國的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雖然大體相似,但兩者的形成過程卻有很大差別。西歐各國的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壹般都是通過采邑分封建立起來的。這種采邑分封是以契約為媒介,以服兵役為代價,形成國王、公爵、伯爵、男爵和騎士的土地等級結構。而日本的等級土地所有制,卻是由自下而上的寄進與自上而下的分封的兩條路線形成的。這是由於日本的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形成以前, 曾存在過土地國有化的班田制。
班田制是公元7世紀日本統治集團中的革新勢力學習中國隋唐的均田制建立起來的。它壹方面由於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有限,獨立經營的條件尚不充分,須依存於農業***同體;另壹方面由於國內外政治環境的壓力,日本迫切需要擺脫危機。於是,確立封建土地國有化的班田制,就成為改革勢力所選擇的出路。這種班田制的確立,曾為日本的生產力發展及社會進步起過巨大作用。然而,由於各級統治者利用班田收授的權力巧取豪奪,日益加重人民的負擔。於是,隨著生產力的提高,人們便開墾公田以外的荒地謀生。與此同時,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於723年頒布了《三世壹身法》,規定:“營開墾者,不限多少,給傳三世,若逐舊溝池,給其壹身。”①即開墾生荒可傳三世後歸公,開墾熟荒地可享用壹生。743年又頒布了《墾田永世私財法》,宣布“自今以後,(墾田)任為私財,無論三世壹身,鹹悉永年莫取”②, 以防止土地復荒。自此,豪門勢家憑恃實力,竟相墾殖,開始了土地私有化的過程。但是,由於建立在班田制基礎上的律令制政治體制的作用,私人領主階層的成長長期受到限制。
在私有土地發展的同時,為了反抗封建官吏的層層盤剝,加上班田制的破壞和水力工程難以維持,農民或虛報戶籍,或逃匿他鄉,或將土地獻納給豪門勢家,自己成為他們的莊民。各地豪族也乘機兼並土地,隱匿外來農戶耕種,建立莊園。雖占有大量土地,但職位低微的地方豪強,為了求得貴族的庇護,主動寄進莊園,接受任命,作為上級領主的代理人(莊官),繼續管理莊園。上級領主再把所領莊園寄進給中央權貴,稱這壹中央權貴為本所,自己則作為領家,從而形成本所——領家——莊官的層層莊園領主結構。如1086年肥後國的在鄉領主沙彌高方,為逃避國衙的征斂欺壓,把自己的領地獻給大貳實政,沙彌高方及其子孫保有世襲莊官,管理莊園。沙彌高方每年向實政繳納400石米谷。後來大貳實政的後代無力防止國衙侵擾,又擁戴鳥羽院的皇女為本家,每年向本家奉獻米谷200石③。這種自下而上的層層寄進,即使下級領主在上級領主的庇護下得以生存和發展,也使上級領主恃權自肥,相互間又都依存於國家權力,以國家官吏的身份行使領主支配權。
日本的分封制莊園是寄進型莊園充分發展的產物。寄進型莊園的發展,導致班田制的破壞和權門勢家政治經濟實力的日益增強,彼此之間為了獲得更大的權力和利益,展開了激烈的爭奪。1184年,源賴朝戰勝政敵,建立鐮倉幕府。鐮倉時期,將軍占有關東禦領和關東禦分國等廣大直轄領地,以“恩給制”的形式向禦家人分封領地,以確立將軍和家臣的主從關系。作為主君的將軍向家臣(武士)禦恩(分封),其中主要是土地、守護職、地頭職以及預所職、莊官職等。受封的武士稱為禦家人。
禦家人制的基礎是(總)領制。它是以同族武士相結合形成的組織,領為壹族之長, 死後由嫡長子繼承。領實際上是壹族的領主,全族的土地、財產均由領掌握,庶子雖有財產繼承權,但無處斷權。領作為禦家人,對將軍的禦恩(分封)的回報是服役。平時統制全族為將軍服役,參加執勤警衛(稱京都大番役),戰時率領全族武士隨將軍出征。這種封建等級土地所有制具有濃厚的家長制大家族所有的性質。
鐮倉初期,將軍對天皇政府還有某種依存關系,但自1221年的承久之亂以後,將軍徹底擺脫了天皇政府的限制,通過武家法的實施,把權力擴展到全國,向其直轄領以外的地區也派出守護和地頭,國司和莊官的職能隨之被取代。於是,以幕府將軍為首、以禦家人為主要成份的武士領主的土地等級所有制便在全國確立。
室町幕府後期,大名依靠各自的實力,建立大名領地。大名將自己的領地變為政治、經濟統壹體。大名在土地問題實行的主要政策是壹)大名保護領內的領主和富裕農民舊有領地並給予新的封地;(二)將得到封地者編成家臣團,家臣必須效忠大名,參與軍事活動為主的服役;(三)在大名直轄領地外,又通過檢地(丈量土地)來確定農民年貢和家臣服役數額, 以便保證大名的財政收入;(四)家臣受到大名的嚴格限制,沒有獨立發展的余地。④ 從以上分析中不難看出,這種由寄進與分封兩條路線形成的封建領主等級土地所有制,決定了下級領主對上級領主的依賴性,上級領主對下級領主的控制也必然是相當牢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