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道路、綠地、河流、空間、建(構)築物、圍欄(欄)、車輛、公共設施、升空裝置等區域或載體設置的招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牌)、投影儀、海報、畫廊等。第四條戶外廣告設置堅持統壹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規劃和監督管理,承擔城市規劃區大型戶外廣告的許可工作。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承擔本轄區中小型戶外廣告的許可工作。
三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各類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承擔本轄區各類戶外廣告的許可工作。
規劃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土、交通、園林、公安交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和設置規範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會同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布局,制定戶外廣告設置導則和技術規範,並征求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和公眾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在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及其建築控制地帶內;
(二)利用交通標誌、消防標誌和安全設施,或者設置戶外廣告影響交通標誌、消防標誌和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垃圾箱、路牌、無障礙設施,或者設置戶外廣告影響路牌、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占、損壞綠地的;
(五)妨礙相鄰通風、采光、日照,且噪聲和光汙染超過國家標準,影響正常生產、生活和辦公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下列區域或者載體,不得設置下列形式的戶外廣告:
(壹)在廣場、主要街道和繁華商業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二)禁止在建築物屋頂設置戶外廣告;
(三)禁止跨越道路設置戶外廣告;
(4)高架橋、立交橋、景觀圍欄、路障、護欄、路燈柱、建築工地圍墻或柵欄、公共區域設置的閱報欄等不得設置商業廣告。第十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制定戶外廣告方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並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二)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滿足荷載、防雷、抗風、抗震、防火和電氣安全要求;
(三)符合戶外廣告規劃、指南等相關技術規範和交通安全規定;
(四)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格、材質、色彩應當與城市整體景觀相協調;
(五)有與城市夜景相協調的照明設施;
(六)符合節能環保要求,采用低碳、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第十壹條利用公交車身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設置在車輛前部、前後擋風玻璃和兩側車窗上;
(二)不得完全遮蓋原車身顏色;?
(三)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車。?第十二條未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確需設置嵌入式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原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