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韋法律環境及最新政策研究
壹、津巴布韋總體法律環境及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中國駐津巴布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發布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之津巴布韋(2021 版)》,
津巴布韋政局動蕩後政權平穩過渡,原副總統姆南加古瓦就任總統, 姆南加古瓦勝選,正式就任總統,此後,津巴布韋的政局日益穩定,宏觀經濟狀況也有所好轉, GDP 水平也呈現穩步增長態勢。
此外, 津巴布韋姆南加古瓦政府在經濟政策上亦逐步開放。 津巴布韋姆南加古瓦政府提請議會審議包括《經濟賦權法案》在內的壹系列新法律,以替代壹些阻礙經濟發展的法律。新的《經濟賦權法案》不再對境內企業股權持有人的國籍和種族作出限制,法案通過後,此前飽受爭議的《本土化和經濟賦權法案》 同時廢除。姆南加古瓦政府努力建設“經濟新秩序”, 出臺了《2030 年願景》,提出“到 2030年,邁進繁榮有力的中等偏上收入社會”口號,承諾將引領國家走出前 20 年陰霾,讓投資者重拾信心,並不遺余力地將津巴布韋轉型為知識驅動的工業化中等偏上收入經濟體。
根據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中國駐津巴布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於 2022 年 1 月發布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之津巴布韋(2021 版)》, 目前, 中國作為津巴布韋第二大貿易夥伴, 雙方高層往來頻繁,為深化兩國政治互信,開展經貿合作提供了廣闊前景。2021 年,中津雙邊貿易額達 18.78 億美元,其中,中國對津巴布韋出口 9.19 億美元, 自津巴布韋進口 9.59 億美元。津巴布韋主要向中國出口煙草、鉻鐵和其他礦產品,中國則向津巴布韋出口輕工業品、機電、高新技術產品。
在礦產資源政策方面, 津巴布韋涉及礦業管理的法律主要為《礦業和礦產法》,根據該法規, 政府對礦業權采取申請優先的原則授予礦業權。 津巴布韋礦業權主要劃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 探礦權的持有人可在規定範圍內勘探作業, 采礦租約的持有人擁有在其租約的垂直範圍內開采任何礦床或礦產的專有權, 且采礦權優先於土地所有權。
采礦業是津巴布韋的四大支柱產業之壹, 津巴布韋礦業規劃總目標及發展方針提出:充分利用礦產資源, 實現社會和經濟發展, 加強吸引國際資金投資礦產開發及深加工, 限制原礦出口等; 津巴布韋政府提出到 2023 年,礦業可以每年為津巴布韋創收 120 億美元;
同時, 津巴布韋政府積極開展電力、供水、交通和信息技術等基礎設施建設, 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礦產和礦業發展部部長表示,政府計劃推行壹項“非用即失”政策,要求礦業公司加快礦業項目開發,以期借助采礦業促進經濟增長。津巴布韋的礦產開采量正在逐步上升。 此外, 津巴布韋政府於 2020 年初新設了投資與發展局,該機構將幫助簡化投資流程,減少投資成本。津巴布韋是非洲國家中基礎設施較好的國家之壹,氣候條件尤為優越,各類犯罪率和傳染性疾病發病率也是非洲國家中較低。
二、最新政策
1. 津巴布韋礦產和礦業發展部根據《基礎礦產出口管制法》發布通告稱,為了遏制黑市銷售,防止數十億美元的礦產收益流向外國公司,津巴布韋政府將對原鋰的出口實施嚴格限制。津巴布韋礦業部長Winston Chitando在政府通告中表示,“除非獲得部長的書面許可,否則不得從津巴布韋向其他國家出口任何含鋰礦石或未經開采的鋰。”但礦業部副部長Polite Kambamura表示,正在津巴布韋建設加工廠的礦業公司將被排除在上述禁令之外。
隆眾資訊鋰產業鏈分析師於亞楠認為:根據津巴布韋相關通告,已經簽署協議的企業,可以去申請書面許可,且鋰精礦(鋰精礦是將原鋰開采加工後得到的產品,是生產碳酸鋰和氫氧化鋰的主要原材料。)的出口不受此禁令限制,協議雙方也可以重新商討出口對象,進而達成壹致。中企可以將當地鋰資源加工成鋰精礦後再運至國內。
該禁令援引於《基本礦物出口管制(未進行選礦加工的鋰礦石)法規》,且在這個禁令中,任何含鋰元素的礦石均符合禁令中的“鋰礦石”的標準;“未提純鋰礦是指任何形式的鋰,其加工程度未達到《增值稅法案》第12B條[第23:12章]的規定。
2. 全面禁止各類原礦石出口
津巴布韋礦業部長溫斯頓·奇坦多近日簽署發布2023年第5號法定文書壹壹《2023年基礎礦產出口管制(未加工基礎礦產)令》,禁止所有礦產原礦石出口,除非獲得特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