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監62年來,監獄秉承“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工作方針,緊緊圍繞安全穩定和改造質量兩大主題,堅持依法治監、從嚴治警、公正執法,各項工作取得較好成績——2001年掛牌成立全國第壹個“服刑人員法律援助部”,2002年被省司法廳命名為省級現代化文明監獄,2003年被中央綜治委評為“全國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先進集體”,2004年被評為“廣東省安置幫教先進集體”和“佛山市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先進單位”,2005年被司法部評為“全國監獄勞教系統文明執法先進單位”,2006年被佛山市政府評為“先進集體”,2008年被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評為“先進集體”,2010年被司法部評為“全國監獄勞教工作先進集體”,2011年被省司法廳授予集體二等功。至2019年實現了連續22年監管安全、24年生產安全,累計改造罪犯4萬多人,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邁進新時代,廣東省佛山監獄將認真貫徹落實司法部、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的工作部署,進壹步提高政治站位,堅守安全底線、踐行改造宗旨,堅持以黨建帶隊建,壹手抓安全防控,壹手抓規範化建設,統籌推進以政治改造為統領的五大改造格局,不斷提高罪犯改造質量和公正執法水平,奮力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特色示範監獄。
廣東省高明監獄,位於珠江三角洲西北部的佛山市高明區,占地5.8平方公裏,東臨西江,距省會廣州70公裏,水陸交通十分便利。
高明監獄始建於1957年9月,前身是"廣東省第26勞動改造管教隊",1995年2月,經省政府批準更名為"廣東省高明監獄",正處級建制,下設個20個科室,15個監區。
我國《監獄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在監獄內執行刑罰。”這壹條規定用準確簡明的法律語言,從國家法制的高度明確界定了我國監獄的性質。
職能: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於刑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而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監獄依據刑罰目的轉變罪犯的犯罪思想,培養其成為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應的總和。
3、監獄的防衛功能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防止其再犯罪,同時警戒、威懾、教育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們不至於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應的總和。
4、特殊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剝奪其人身自由,使他們與社會隔離,失去再犯罪的條件,以防止服刑期間重新違法犯罪。
5、壹般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的懲處以震懾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