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申請地戶籍居民並持有相關戶籍材料;
2.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居民;
3.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未及時在戶口所在地辦理手續,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5、其他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人員。
辦理流程:市:街道辦事處對居委會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調查後上報區縣民政局。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並在申請30日內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卡。
農村:縣級民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農村低保對象的審批工作,並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分別公示結果3至5天。群眾無異議後,核準該戶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由縣級民政部門發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持有非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有權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扶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的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行政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