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作為中國近代警察之壹,已有壹百壹十年的歷史。壹百多年來,鐵路警察從鐵路的興起而產生,隨著鐵路的發展而發展,走過了漫長的道路。根據《鐵路年鑒》、《敵偽檔案》及相關記述,對其歷史沿革、組織概況及主要管理方式敘述如下:
歷史的發展
1888年(光緒十四年),由清朝宰相海軍衙門負責的唐(山)-徐(各莊)鐵路在天津建成。通車後,路邊會派壹名隊員在列車上做檢查工作;同時在重要車站雇傭3至5人,身著軍裝,負責站臺值班,稱為“巡夫”。這就是鐵路警察的雛形。隨後的12年,關外修建鐵路,沿用了這壹設置。到公元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由於沿線劫車事件頻發,主管鐵路事務的外務部經清廷批準,選派部分淮軍駐守沿線,改為鐵路巡察官,駐守鐵路沿線維持治安,隸屬於當時的礦務鐵路總局工務司。次年,主管關內外鐵路的大臣袁世凱分別在天津、山海關設立第壹、第二巡察科,下轄礦務、鐵路總局巡察、龍警察等500余人。1905年(光緒三十壹年)八月北京火車站汽車爆炸案發生後,當局深感鐵路巡察責任重大,監督關外鐵道部長、直隸總督袁世凱進行嚴格整頓,制定了《鐵路巡察職責條例》十二條。與此同時,京漢、滬寧鐵路大臣唐由當時的鐵路主管部門商務部監管,仿山海關內外鐵路設置巡警。從此,至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陸續修建的京奉、韓晶、京綏、滬杭甬、吉焦、鄭泰、廣三、南潯等道路(段),設置了護膽、巡道、巡道或壓哨等鐵路巡道或類似巡道的職能,至1909年(宣彤元年)。
民國成立後,為解決鐵路警察人員不足的問題,鐵路主管機關交通部於1913設立了“鐵路巡察蔻馳站”。同年9月,由內政部提交國務院決議,以總統令頒布鐵路警察服裝和臂章制度。此後,在壹些鐵路局和重要車站和路段設立了派出所、警察科、護路隊和其他組織。1920年,交通部頒布了《京奉、韓晶、京綏派出所設置規則》,各鐵路局設立派出所。1923年5月,津浦路臨城至沙溝之間發生劫匪劫車,搶走中外遊客300余人的案件後,當局迫於外國使團的壓力,經國務院決定,交通部於同年9月成立鐵路保衛處,由交通部第二部長孫多提任主任。同年6月165438+10月,國務院成立督察鐵路安全事項部門,陸軍抽調兩個旅歸其指揮;65438年2月,交通部鐵路安全辦公室改為路警總局。1925 65438+10月交通部命令各路改派出所為派出所。此後陸續建立了壹些制度,試圖加以整頓,但由於當時南北戰亂,鐵路警務的無序狀態壹直沒有得到改變。
國民政府成立後,1928年6月,交通部下令將鐵路警備署改為警備署,隸屬於鐵路局總務署。同年6月165438+10月鐵道部成立。1932年5月,經行政院批準,鐵道部成立鐵路警察署,主管全國鐵路警察事務,管轄各警察機關。同年7月,各局警政署、警政署改組為警政署。1936 65438+10月,國民政府軍委高度重視鐵路警察與國防和軍事運輸的關系。為保證鐵路行車安全,將裝甲車隊劃歸鐵路警察管轄,鐵路警察管理局改為鐵道部鐵路警察總部,仍隸屬鐵道部,歸軍委指揮。1938 5438+0年6月,鐵道部並入交通部,鐵路警察總部改為交通警察總部,主管鐵路、交通、航路警察,也是軍委交通警備總部。此時抗日戰爭已經開始,鐵路警察系統如同日寇鐵蹄下的鐵路壹樣支離破碎。從1940,只有鐵路的警防指揮部換成了戴笠領導的軍委水陸交通統壹檢查處。
1937年侵華日軍侵占華北後,滿洲鐵道株式會社首先派員接管鐵路,隨後在1939年4月,與華北臨時政府“聯合”成立了華北交通株式會社。隨後,侵華日軍假借受臨時政府委托實施鐵路警察權,在華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了警察署,全面管理鐵路警察事務。
抗日戰爭勝利後,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決議,於4月1946重新設立交通警察總局,主管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的警察組織和警務。次年,隨著國民黨恢復對東北三省的統治,成立了第二交通警察總局,管理東北鐵路警察組織和警察事務。
新中國的鐵路警察是在東北成立的。1947黑龍江解放後,在哈爾濱成立東北鐵路公安局。1948年,東北三省解放,成立東北鐵路公安局,負責東北鐵路警察的保衛工作。1949隨著中央鐵道部的成立,鐵道部公安局成立,作為公安部的派出機構,負責領導鐵路公安中的國家安全工作。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10局,即交通保衛局,統壹領導全國鐵路、公路、航運、郵電系統的公安工作。1954年秋,鐵道部公安局並入公安部十局,直到1966年文革中被毀癱瘓。6月65438+7月0970鐵道部與交通部合並。1971因鐵路治安混亂,交通部、公安部報國務院批準。當年8月17,交通部公安局成立,恢復在鐵路公安的工作。1975年,國務院決定恢復鐵道部,隨即成立鐵道部公安局。同時,公安部被重新編入業務局序列,仍為十局,在鐵道部和公安部領導下負責全國鐵路公安工作。
組織概況
在鐵路巡邏試點的十年間,當時中國還沒有建立警察系統,只有金湯段鐵路建成通車。無論是護勇者、巡夫、春壓還是巡警,都處於按需設置的狀態,誰設置誰管。既沒有壹定的組織形式,也沒有專門的機構。在後來逐步修建的幾十條鐵路(段)中,有的仿照山海關內外的鐵路設立巡道段,有的組織巡道官進入若幹個“棚”(每個棚14人)執行巡道任務,有的設立巡道局、巡道處或警務專員,五花八門。
民國成立後,雖然成立了交通部,但部裏沒有警察機關。鐵路巡察官仍由清朝舊制度沿途各路贊助。即使在1923交通部成立路警總局後,也未能統壹各項警務政策。
1928 11 10月鐵道部成立後,將鐵路警務作為重要的鐵路政策之壹,召開警務會議,進行有效的規劃和整治。直到1932才統壹了全國鐵路警察,形成了完整的鐵路警察體系。當時的組織情況是:
(1)鐵道部成立鐵路警察管理局,主管全國鐵路警察的行政事務,管轄各警察機關。局裏有三個部門,分別是秘書室、總務室、保衛室和監察室。下設文書部、事務部、會計部、培訓部、人事部、國防部六個部門,內勤部、外勤部兩個組。總人員編制為95人。
(2)鐵道部鐵路警察署在鐵路局所在地設立警察署,負責處理各方面警務,定名為“鐵道部鐵路警察署駐XX路警察署”。警察局有四個單位:總務、行政、司法和監督。職責分工是:
總務股負責編輯、修改文件、統計報表、保管印章、核算總務;
行政股負責警力部署、路防規劃、客貨保障、災害消防、衛生防疫、路警教育;司法股負責查辦襲警案件,偵查移送刑事案件,救濟處置事件中的傷亡人員,監管看守所;
督察股負責服務督察、軍事運輸護理、爭端、集會和結社的維持和取締,以及監督和取締供應商的業務。
警察總部的編制壹般在90至150人左右,還有警察訓練中心、看守所、消防隊、護路大隊或中隊作為直屬機構。每個護路大隊有三個中隊,每個中隊又有三個小分隊。大隊500人,中隊125人到150人,小分隊47人。護路隊除了護車任務,主要是輪流守護路段。
鐵道部鐵路警察署在鐵路工程局設立了派出所,稱為XX工程局派出所。警察在道路施工現場設立了分局來維持公共秩序。
(3)每個派出所在線段都有警務段,在線段有警務段,在線短段只有警務段;在鐵路局和重要廠段設立派出所,分別稱為“護局派出所”和“護廠派出所”。警察科總部1人,其中督察、文員、督察、秘書各1人,分別負責該科事務;警察科除了1的科長外,還有幾名文員和督察,分別負責這個科。在警察科下,根據事務的復雜程度設立若幹分局和警察局。分局和派出所都是1督察負責,有3到5個或者十幾個派出所長。
3鐵警史
此時,鐵道部主管關中***10733公裏鐵路業務的幹線和支線,職工103486人,鐵路局11,警察署11,警察段和警察中隊94個。1938 65438+10月,隨著鐵道部和交通部的合並,鐵路總隊警察總部改為交通部隊警察總部。除了增加了5個警衛支隊(***9團),編制變化不大,直到日本侵華戰爭中崩潰。
1946四月交警總部重新成立後,鐵路警察系統借助戰前編制迅速恢復,機構比以前充實。
(1)交通警察總局由1名局長、2名副局長、4名專員組成,三室五處,16個科室,273名工作人員。此外,18個交警總隊作為機動部隊駐紮在鐵路、公路和水上交通點執行巡邏任務,由總交警局直接指揮。該局的內部機構是:
秘書室,負責機要信息、文件編制計劃和法律事務;
人事處,承擔人事統計和任免工作;
會計室,承辦概算、決算、審計、費用審計等財務事項;
第壹,負責警察部隊的部署和所有行政事務;
第二,負責警務督察及培訓;
三是負責違法案件的查處;
第四,掌管資金、糧食和襪子、衣服、火器、配件和設備;
第五,主管總務、保健、醫藥,不屬於各廳的事務(註:當時的警察主管衛生防疫事務)。
(2)壹般交警局在鐵路局所在地設有派出所,稱為“交通部XX鐵路局派出所”。警隊有三班壹室,分別是管理班、警務班、司法班和監察室。還有警察教練車、看守所、治安大隊、消防大隊等作為警察部隊的直屬機構。
(3)各警務室應根據所管轄線路的區段設置警察區段。警察科下設管理、警務、司法、監督四個單位,職責與警隊三班壹室相同。還有壹個看守所,由司法股管理。在每個警察組下,有三個警察組協助警方處理管理事務。警務科在管理科之內,每兩三四五個站就有壹個警務分站。分站的編制從30人到90人不等。分站所轄車站設有派出所(屬於服務單位,相當於現在的站組)。從實際情況來看,幾乎所有的車站都有警察機構。以平金警察局為例。管轄線路1.470公裏,警務段12,分站61,派出所93個。此外,兩個警察大隊6個中隊承擔沿線巡邏任務,警力5245人。
到解放前夕,第壹交警總局已在平金、金浦、隴海、平漢、晉冀、粵漢、京滬杭、浙贛、川滇越、昆明鐵路局、湘黔、成渝鐵路工程局設立了12個派出所。第二交警總局在東北有錦州、沈陽、吉林、齊齊哈爾鐵路局四個派出所,在長春有壹個鐵路派出所。
1949鐵道部成立公安局之初,局內設秘書、人事、偵查、保衛、治安、警衛、警政、直屬工作等八個專業,偵察、警衛、看守所兩個隊,130余人。1953年內設機構改為壹室五處壹部,人員編制150余人。1954並入公安部十局後,改為八室三廳,工作人員290多人。之後逐年減少,到1965,實際數為113。
1975年,交通、鐵路開通。鐵道部公安局重新組建後,逐步加強,到70年代末,編制增加到109。1982後,人員逐漸減少,到1993,機構調整為十科壹室,即偵察保衛科、法律監督科、公安消防科、保衛科、刑事偵察科、綜合技術科、機關保衛科、組織部、宣傳部、教育處、辦公室、政治部,人員固定。
鐵道部公安局以下,是隸屬於鐵路管理機構編制的三級公安機構。即運營系統在鐵路局、鐵路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公安局、鐵路公安處,在三級以上車站設立派出所;在工程系統中,工程公安局和建築公安局設在工程和施工兩個總公司,各工程局設公安處,施工現場設公安派出所。壹些民警多、任務重的工程局,在工程局壹樓設立治安分局或治安科,協助公安部門管理隊伍,推動工作。目前,全國鐵路營業裏程6.6萬公裏,在建裏程約4700公裏,有哈爾濱、沈陽、北京、濟南、上海、鄭州、南昌、廣州、柳州、昆明、成都、蘭州、呼和浩特、烏魯木齊,還有16工程建設公安局,95個公安處(。此外,鐵道部還有1所公安管理幹部學院,2所中專,9所中等公安學校在各鐵路局。
最後,鐵路警察既不是地方公務員,也不是鐵路職工。他們的業務歸公安部統壹管理,警銜評定(按不同級別)分別由公安部(或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審核,但工資由所在鐵路局負責。他們與森林、機場和海關等公共安全部門壹樣,屬於專業警察機構。由於鐵路的歷史遺留問題,他們與檢察院、法院屬於專業鐵路公檢法的序列。按照目前鐵路體制改革的方向,原來的鐵路學校、鐵路醫院、鐵通在之前的鐵路體制改革中已經剝離鐵路,回歸地方管理,而鐵路公檢法也應該在近期隨著鐵路改革、交通部改革剝離,從屬於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