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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鼓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打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原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的本省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

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液氨制冷、道路交通、建築施工、消防、水上交通、農業機械、特種設備、油氣管道、民爆物品、城市軌道交通、城鎮燃氣、粉塵涉爆、旅遊、氣代煤、電代煤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安全生產舉報範圍的判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行為,是指已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屬地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舉報查證屬實的。

本辦法所指生產安全事故謊報行為,是指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經舉報查證屬實的。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或者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壹)無證無照、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停產停業整頓、整合技改等未經驗收合格,擅自組織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四)關閉取締後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或者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壹)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考核合格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惡意規避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

(二)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管理的。

(三)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四)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經核查認定,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較大危害,如不及時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難、3人以上重傷(急性工業中毒)、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隱患。

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舉報辦理程序

第九條 舉報人應實名舉報,並享有個人信息保密的權利。鼓勵生產經營建設壹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電子郵箱(hbajsgjb@163.com)、信函、走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采取其他方式舉報的,參照以上規定。

第十條 舉報內容應準確詳細描述有關情況,有關照片、視頻、音頻等資料應包含清晰可辨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壹條 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後,應及時向舉報人反饋受理信息,並提供查詢等相關信息服務,方便舉報人了解舉報核查進展情況。

屬於安全監管部門核查的舉報事項,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核查;屬於舉報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事項,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核查,受理部門應按時反饋核查結果。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同級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舉報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壹般應於60日內完成,核查結果5日內報安全監管部門。

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對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束後,應於10日內回復舉報人;不能按規定回復的,應做好相關解釋工作。情況緊急的,應及時核查回復。

第四章 舉報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 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屬於有關部門執法監管沒有發現,或者雖已發現但尚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應當給予舉報人壹定金額的獎勵。

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十三條 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經核查屬實的,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壹)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壹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二)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三)舉報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

(四)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其領取獎金。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到安全監管部門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壹定範圍內進行公布。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五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報上壹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壹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壹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壹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壹事項的,由實名舉報人集體***同持本人有效證件領取獎金,或者由第壹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證件及其他聯名舉報人的有效委托文書和有效證件領取獎金。

第五章 舉報人辦理人義務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不得采取違法行為或者危險方式收集有關證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舉報人在違法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參與舉報受理、核查、辦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六章 輿論宣傳

第十九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條 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政策的宣傳,激發和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舉報的積極性,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形成強大震懾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壹條 對舉報查實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調查、整改、處罰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