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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涉密政府采購管理,規範采購行為,保障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政府分類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因采購對象、渠道、用途等不同,涉及國家秘密,需要在采購過程中控制國家秘密範圍,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分類采購活動。

第四條保密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堅持誰采購誰負責、依法確定、公平競爭、全程監督、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采購人應當在涉密政府采購活動中貫徹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創新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內控管理,建立健全涉密政府采購項目集體研究與內部協商相結合的審議決策機制,完善確定采購需求、采購方式和組織采購活動的內部審計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組織采購。

第七條財政部門和保密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保密政府采購項目的確定

第八條下列貨物的采購項目可以確定為政府采購分類項目:

(壹)屬於國家秘密的產品或者設備;

(二)保密專用信息設備;

(三)用於紀檢監察、檢察、公安、保密和機要部門的重要指揮、技術偵查、技術監督和保密工作的專用產品或者設備;

(四)用於要害部門和部位安全防護的安全產品或者設備;

(五)用於網絡安全防護和監管的安全產品或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和保密事項範圍的其他物品。

第九條下列項目的采購項目可以確定為政府采購分類項目:

(壹)國防戰備建設項目和人民防空指揮項目;

(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資質單位的保密工作場所建設項目;

(三)國家戰略物資和特殊物資儲備場地建設項目;

(四)紀檢監察、檢察、公安、保密和機要部門的重要指揮、技術偵查和特殊場所建設項目;

(五)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的建設項目;

(六)機要會議室、屏蔽室等需要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建設的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和保密範圍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條涉及下列服務的采購項目可以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

(壹)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復制、維護、保養和銷毀;

(二)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確定的保密貨物的維護、保養和銷毀;

(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相關服務;

(4)涉及國家秘密的法律咨詢、技術咨詢、財務審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和保密事項範圍的其他服務。

第十壹條

采購人確定保密範圍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由承辦部門提出以下意見,報本單位保密委員會審定後,由法定保密人或保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確定:

(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範圍,提出采購項目的要點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二)論證保密要點與采購過程的關聯性,提出采購項目全部或部分涉密的意見;

(三)根據最高保密等級分,提出將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確定為秘密、機密或絕密的意見。

采購人不具有保密權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事先擬定意見並采取保密措施,及時報上級機關和具有相應保密權的單位確認;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及時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保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應堅持最小化原則。采購項目的涉密部分和非涉密部分可以分開的,只能將涉密部分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

采購過程中隱瞞國家秘密信息後可以公開采購的項目,不得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涉及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應當在采購過程中隱瞞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對能否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主管預算單位按照涉密和涉密單位級別報國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確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向保密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確認的正式文件;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采購內容、金額、用途等;

(三)項目安全論證報告,包括項目安全等級、安全要點、安全依據等。;

(四)擬采取的保密管理或技術措施;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采購管理

第十四條絕密級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確定采購計劃並組織實施。

秘密或機密的政府采購項目主要由采購人自己組織實施。采購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條件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第十五條秘密或保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參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采購人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應當全面、完整地編制政府采購分類項目的采購預算。

第十七條采購人應當根據保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采購:

(壹)招標;

(2)競爭性談判;

(3)競爭性咨詢;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除單壹來源采購外,采購人可以通過書面推薦或者向具備相應保密條件的供應商詢價的方式,邀請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參與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國內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的保密資質或者符合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條件。

參與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條件,三年內不得有涉密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條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秘密、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擬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預算單位批準;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單壹來源采購方式以外的采購方式,由采購人自行確定。

申請單壹來源采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預算主管單位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預算單位名稱、聯系人及電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項目類別確定等基本情況、申請改為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理由、擬選擇的唯壹供應商名稱及地址;

(二)項目預算、概算批準文件或資金來源證明;

(三)內部協商的意見。采購人內部采購管理部門(崗位)根據采購需求,組織財務、業務等相關部門(崗位)討論采用單壹來源的理由和必要性,相關部門(崗位)人員簽字認可;

(四)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壹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應采購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確需采購國外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人應當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組織實施,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嚴格控制保密管理要求和國內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保密和采購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應結合保密管理要求和項目實際情況,選擇相應領域的專業人員和本單位相關人員組成評審(談判、咨詢、詢價)小組。評標(談判、咨詢、詢價)小組原則上由3人以上組成,單位人員參與比例不限。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參與評審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回避規定。

采購人應加強內控管理,嚴格確定評標小組成員的條件和遴選程序(談判、咨詢和詢價)。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在涉密政府采購活動中不符合本辦法有關政府采購管理規定或者損害自身權益的,可以參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出質疑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預算、采購文件、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投訴處理結果等采購信息未公開的;中標和成交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預算主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分類項目信息統計。

第四章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全面負責政府保密采購項目的保密管理。集中采購機構、評審人員和供應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保密協議和采購合同承擔相應的保密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具有相應保密資格或者符合保密條件的供應商承擔保密政府采購項目,並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壹)設立或者指定專門工作機構,負責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制定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保密管理方案,明確采購各環節的保密要點和管理責任;

(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應當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管理要求;

(四)與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和相關評審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管理要求;

(五)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簽訂涉密采購合同,明確具體保密事項和保密管理要求;

(六)指導、監督、協調供應商做好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壹)設立或者指定專門工作機構,負責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密文件、保密信息系統和設備、保密人員等相關保密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要求;

(三)制定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保密管理方案,明確采購各環節的保密要點和管理責任;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第三十條涉及保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應當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壹)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保密管理;

(二)制定保密管理工作計劃,明確保密責任和分工;

(三)與從事保密采購業務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管理要求;

(四)用於保密采購業務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措施,以及與采購人約定的其他保密管理措施。

第三十壹條保密政府采購項目完成後,集中采購機構和供應商應當及時整理全部項目資料並移交給采購人,辦理正式移交手續。

第三十二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允許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和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供應商在中標、成交後擬分包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非主要、非關鍵工作的,應當在投標和響應文件中指定分包商,分包商應當具備相應的涉密資質或者保密條件。

第三十三條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預算單位年度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基本情況和保密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違反保密管理有關規定,不當確定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密級,或者在實施涉密政府采購項目過程中未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責任,存在嚴重泄密隱患的,由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未按規定擅自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采購,在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惡意串通,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供應商未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責任,存在嚴重泄密隱患的,采購人應當及時解除采購合同,並督促供應商整改;供應商整改後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采購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中標成交,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惡意串通,向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談判,拒絕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記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分類清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集中采購機構、評標(談判、咨詢、詢價)小組成員違反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泄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評標(談判、咨詢、詢價)小組成員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標,或者泄露評標文件和評標情況,評標(談判、咨詢、詢價)小組成員收受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其他涉密單位開展涉及國家秘密采購活動的保密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保密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