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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書記檢舉信

 所謂檢舉信,是指舉報人將要舉報的案件線索寫成書面材料,送交或郵寄給舉報部門的壹種舉報方式。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村書記檢舉信,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村書記檢舉信 篇1

尊敬的盛市長:

 您好!我叫xx,是xx辦事處xx社區居民。

 現向您檢舉揭發我社區書記李xx利用職務之便,肆意侵吞集體錢財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壹、巧立名目,侵吞集體巨額拆遷補償款

 市政府在修建金鶚中路的綠化帶時,征用了我社區的辦公大樓和用地,但補償款壹直沒有到位。

 作為遺留問題,20xx年,樓區政府專門向市政府作岀了要求補償的請示報告,市政府形成了會議紀要後向李家沖社區補償了7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20xx年底,補償款到帳50萬元後,時任李家沖社區主任李xx就將該款定為社區“創收”經濟,並以“創收”經濟可拿30%的回扣為由頭,私自在社區財務上領走了23萬元,加之他以該筆款項到帳需要協調經費為借口拿走的8萬元,***計31萬元整被他領吞。

 後來社區有人認為這筆錢是市政府應當補償給社區的征地拆遷款,事實清楚,更有樓區政府的請示報告和市政府的會議紀要明確,不是社區的“創收”經濟,私人不能拿回扣也沒有先例!特別是李xx自己是社區工作人員,為社區工作是他的職責和義務,在工作範圍內搞有償服務,拿回扣是變相的貪腐行為!更何況該款項是市區政府辦事處社區根據事實依法依規協調處理的結果,也並不是李xx或某壹個人的功勞!為此向上級進行舉報。

 事後在三眼橋紀委的調查下,李xx將其中的23萬元退回。

 但他為了自圓其說和開脫自己,李xx叫壹個要叫余國洪的人來退的錢。

 這樣李xx解釋說法這23萬元錢其實他自己沒得,而是他將錢付給了余國洪,理由是因為市政府當時專門處理這件事情的具體負責人叫陳漢文,而陳漢文和余國洪是湘陰縣老鄉,這50萬元是余國洪找陳漢文要來的,所以這23萬元的回扣是給余國洪的好處費。

 這退回的23萬元錢根本不是余國洪退的,他也從來沒拿過這筆錢。

 事實上是李xx為了幫自已過紀委調查這關,利用職務之便用李家沖社區集體的名義從南環路集貿市場舊改項目原墊資人廖立新、李勝良處借的。

 李xx做了大量工作後要求余國洪為他頂杠渡難關,再由余國洪的兒子將錢退還到社區的。

 而真正原來被李xx領走的23萬和8萬元早被他私吞了。

 這23萬元退回來不到壹個星期,李xx又巧立名目以南環路集貿市場補償之名用假協議做假帳將錢再次領走,並且他還偽造壹個李家沖社區的支部同意支付這23萬元回扣費用假會議紀要和協議,並將紀要的時間提前,然後逼著每個支部成員在紀要和協議上簽字,他也冒充余國洪在協議上簽了字。

 他做這些文章的目的是用支部集體行為的假像來掩蓋他個人的貪腐行為!這23萬元被李xx再次領出來後,他並沒有將這筆錢還給廖立新和李勝良,而是再次被他侵吞。

 廖立新、李勝良處的23萬元借款則由社區的集體償還!市政府補償給社區的70萬元在只到帳50萬元的情況下,就這樣壹被李xx用各種手段套走了兩個23萬元另加壹個8萬元***計51萬元整!在整個事件中,他貪腐的膽子壹次比壹次丈,手段壹次比壹次隱蔽!試問壹下市長?合理會法的征收補償款是不是“創收”經濟?

 集體應該所得的征收補償款該不該讓私人拿30%的回扣作為提成?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按正常途徑支付給社區的征收補償款是不是需要私人中介並支付費用?作為社區工作人員,李xx在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是不是可以額外領取報酬?李xx這種不擇手段,膽大妄為貪腐行為是不是應該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二、在社區辦公樓建設的工程支付款中,變相支付,套取私分巨額集體錢財

 原五裏鄉鐵爐村經區劃調整後劃分為古井和李家沖兩個社區,區劃調整時原鐵爐村的辦公樓(現古井大樓)正在修建,根椐協議,建成後的辦公樓由兩個社區各得壹半,建設費用也由雙方各承擔壹半。

 因區劃調整後李家沖社區和古井社區分別隸屬於三眼橋辦事處和五裏牌辦事處,為了慎重,辦公樓的建設成本由樓區紀委牽頭進行了審計,牽頭負責人為樓區紀委原副書記沈小初。

 經審計辦公樓的總建設成本為420萬元整,審計結果得到了區紀委、李家沖社區、古井社區及基建方的認可,並由雙方支居委全體成員及基建方進行了簽字確認並辦理了辦公樓的移交手續。

 420萬元的總費用兩個社區各承擔2xx萬元,在區劃調整前,原鐵爐村就已支付了130萬元給基建方,實則各社區應支付145萬元即可,但李家沖社區未經集體討論,在李xx的操縱下,他私自和基建老板簽訂了壹個虛假的<<補充協議>>,根據假協議社區***向基建方支付了270萬元,而且目前仍下欠20萬元。

 變向套取,多支付了xx0多萬元!在已辦移交,沒有新增任何建設的`情況下,為什麽同樣壹棟辦公樓,同樣是壹半,同樣的審計結果,我們質疑李家沖社區和古井社區支付的工程款為什麽不壹樣?

 為什麽由區紀委牽頭多方認可的審計結果李xx能私自輕而易舉的更改而沒有壹點嚴肅性?為什麽<<補充協別議>>至今別人無法看到?而且更為稀奇的是李家沖社區每次付款都是由李xx親自壹手經辦,既不要基建方來人,也不經過社區財務工作人員來辦理?

 而且全部都是現金支付?如20xx年1月3日晚,李xx在外借款後壹次性向基建老板支付了80萬元的工程款,但在整個支付過程中,社區財務報賬員李秋華既沒有看到李xx借來的錢,也沒有看到李xx是怎樣向基建方支付的工程款?她得到的只有李xx拿來的壹張收據!請問市長?社區的財務紀律允許這樣亂來嗎?

 李家沖社區的財務公開是真的嗎?多支付的這100多萬元去向不明,誰拿走了可以查嗎?李xx這種瘋狂造假做假,違法亂紀的貪腐行為有人管嗎?

 三、賤買集體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社區資產流失和經濟的巨大損失

 在市八中臨街有8個黃金門面屬李家沖社區所有,8個門面在20xx年的評估價值平均為52萬元/個,總價值400萬元。

 20xx年底,未經集體討論,李xx以這8個門面作為抵押在外借款140萬元,借款利息為3分的高息。

 到20xx年初,李xx再將門面以20萬元/個的價格買給借款人,並且還按3分的高息***計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利息75。

 6萬元,也就是說這些價值最少52萬元/個的8個門面,最終是按約8萬元/個的價格賤買掉的!而借款人和買門面的人均為李xx自己和他弟弟李嶽君(不信到門面經營戶中壹問就知道)。

 這些價值400多萬元的黃金門面就這樣輕而易舉的按60多萬元的價格變成了李xx和他弟弟的財產!請問市長,我們黨和政府能否容忍李xx這種做法?他這種損公肥私的做法視天理何在?視黨紀國法何在?

 盛市長,李xx在20xx年曾因貪腐貪腐和誣陷他人被樓區紀委進行過黨內嚴重警告處份,我以上反映的都是事實,證據確鑿!這些還只是李xx違紀違法、貪贓貪腐的壹部分!今後我會不斷的舉報,如不屬實,我負全部法律責任!我充分相信您是壹個好領導,我也相信黨的政策壹定會對李xx這只“蒼蠅”進行嚴肅打擊和處理!

 李家沖社區居民: 姜晟

 20xx年xx月xx日

村書記檢舉信 篇2

 尊敬的各級有關領導:

 關於XX市XX村XX鎮村長某某某貪腐舉報,僅列幾件典型事例:

 壹、賄選:選舉前給每個選民壹包好煙請“幫忙”。

 二、欺詐:族弟陳前眾的遺孀根本就無拆遷危房改建之事卻為其上報使其枉得鎮民政“補償”二千元(帳是陳迪院代領)。

 三、勒索:本人拆遷補償款750元由其代領後,卻還叫本人再去領,經驗簽名確認後才承認(見原始收據),但要強行扣下50元“水果費”(見原始收據)。

 四、弄虛:將村邊撲船山旁壹條荒埡的暫時積水攝成錄相上報“洪災”向上級求助。

 五、設賭:每日開部白色小車到處找人以撲克或象棋設賭,並當眾壹擲數百元給無資本者陳敬益作本。

 六、慫勇:聽說本人與妻不睦欲離另娶,便上門鼓勵說:“真這樣辦,村裏獎給壹萬元。

 七、瀆職:即將全盲的孤老村民陳建華找其要求辦理“五保”,見其無禮敬奉後就數十次故意避而不見了,使其悲憤得欲跳河。

 八、索賄:娶媳和孫女滿月,各廠、學校、農戶都被逐壹叫去送禮,大肆斂財(可查原始禮簿),並到酒樓設宴顯擺權勢。

 像本人這等窮人沒去的就進行打擊,鄭祖偉和本人就因此被其找碴設局而遭當眾毒打(鎮裏毫無處理,反而替其付治療費以助兇勢)。

 九、多年強占公***宅基(見新橋頭現場)。

 十、汙辱農民“下等之人挑糞桶”。

 以上事實可向群眾核查,他的任期還有幾年,還不知要詐多少國資害多少良民,所以強烈要求盡快剔除幹部隊伍中的害群之馬,消除惡劣影響,重新樹立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正派形象!

 舉報人:本村村民 陳XX呈

 手 機:13797XXXX 電 話:XXXXXXX

 X年X月X日

村書記檢舉信 篇3

 自從我們實名舉報湖北省襄樊市保康縣後坪鎮前坪村村支部書記馮開春違法亂紀以來,得到保康縣紀委的高度重視。

 但最終的調查卻在部分人人為因素的幹擾下流產(其中後坪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唐忠奎與此事就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前坪村駐隊幹部李安喜也已從中拿了大筆回扣)。

 做為後坪鎮前坪村的知情人,因為實在無法容忍村委會的胡作非為,無法容忍村幹部無視上級領導存在的囂張做法,故向領導反應以下真實情況:

 位於前坪村壹組鐵楊樹廟臨近305省道沿線30余畝河邊山田,現無情的被前坪村支部書記馮開春等人以20年的期限出租給縣公路段(實際是個人投資打著公路段的旗號來達到圈地目的)。

 費用僅為22萬左右。

 在此本應該在冊登記的村民實際用地不到8畝,其余20余畝均屬於集體所有。

 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在付清八戶的補償款後村委會財務帳目上應該有17萬余元的結余,但目前村委會出租此地則需要倒貼補償款,賬面出現赤字。

 更何況此補償款中近壹半的資金是此地工程的工程承租者龔永華為當事農戶提供的。

 例如:壹組村民:王兆琴在冊登記的只有幾分地,其實際從馮開春手中壹次性所領補償款數目是2。5萬元。

 但村委會帳目上卻顯示其領取的數額為1。2萬元,馮支書又讓龔永華為其另加1萬多元的補償款,以方便走帳。

 (雖然是兩筆帳,但是這2。5萬元卻是馮開春壹次性給的現金)

 (註:此工程款是40余萬元,其中22萬元是從村委會走的正規財務帳,另18萬余元是從龔永華處走帳。

 以下疑問:

 壹、 這麽大面積的地塊出租後村裏卻沒有任何結余,甚至出現負債。

 二、 沒經過村支兩委同意,也沒經過村民代表同意,善自以休病假名義不上班與對方私下簽定協議,並騙取8戶農戶簽定協議。

 三、 沒有公開招標,在競爭中低價出租給所謂的公路段。

 實際想租此地者眾多並且租金高於此價,例如:前坪村五組村民李仕鶴(13871772732、坐機:5760139)。

 四、 請組織查清黑、白帳的具體走向。

 註:前坪村委會的正規帳和龔永華手中的人情款帳。

 (所謂“人情款”其實就是此地的租金,馮開春管帳龔永華官現金)

 五、 八戶農戶所得款項的具體明細。

 希望領導分別調查八戶中的實際所得和應該所得。

 六、 明知由於此地工程的建設將危及前坪四組村民的生命、財產及四十余畝良田的安全,為何還為?

 七、 如若有人問及此地的情況馮開春就會說:此地的出租算什麽?跟後坪街上某地塊的出售能比嗎?後坪街上的那塊地賀光丙提出以18萬元買斷,並多次與政府領導協商均未達成協議,最終此地塊被後坪鎮政府主要領導劉德玉、唐忠奎在沒有召開任何黨委和政府會議的情況下以6萬元的低價賣給了自己的家屬。

 我這跟唐、劉書記相比豈不是小烏見大烏。

 我不怕告…更何況我還是現任縣人大代表!

 八、 但凡遇到村民對此工程合法性及公平性產生置疑時馮書記就會說:報警,讓警察來抓人威脅恐嚇老百姓。

 做為村集體用地,在使用上就應該按照相關的土地使用法來進行村民代表會討論集體用的具體使用情況及出示公告告知廣大群眾。

 但是做為老百姓的當家人卻並不然,而是我行我素,采取能隱瞞必隱瞞手段來剝奪老百姓的知情權。

 根據相關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後,鄉(鎮)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範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做為前坪村的當家人支書/主任,根本無視法律法規的存在,壹意孤行,中飽私囊。

 至老百姓的生存與利益不顧。

 是自己人就多報虛報,不是自己人連最基本的補償都不想給。

 試問天理何在?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可做為前坪村的老百姓,絕不可能知道集體用的去向,即使個別人想知道,村幹部也是以各種理由搪塞。

 並且我們指出,馮開春在事先沒有征詢任何前坪村村民的意見下,擅自將前坪村壹組集體所屬鐵楊樹廟山田出租給某公司用於建所謂的“應急中心”庫房使用(其實可以改到其它更合適的地方,在此建庫房對前坪村空氣、飲水汙染非常嚴重,對公路破壞嚴重),馮開春純粹為了收取好處。

 根本不考慮我們村民的感受,並且私自截留中間差價,更可惡的是前坪村四組村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多次與該公司發生沖突,險些釀成沖突,馮開春不僅不溝通解釋,反而威脅、恐嚇、利誘前坪村四組村民並且楊言如果四組村民再堅持阻攔施工即使在以後如果上級對口部門有了建堤指標,寧可不要修堤計劃也不會為其修築此堤。

 作為新上任的村支書和村主任,競然如此無理,讓我們感覺不可思議?馮開春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涉嫌嚴重失職瀆職。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像這種壹不經村民同意,二不經過村民代表同意,也不經過村、支兩委同意的非法做法,不勝枚舉。

 並且出租/出售的資金並沒有給到前坪村,除了當事人以外沒有任何人知道資金金去向。

 這些確鑿事實,難道不應該追究其責任嗎?

 我們相信黨和政府。

 “著力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樹立建設前坪村清廉勤儉的新形象”,這也是新任領導的最新講話。

 我們全體村民只要壹個真相,誰能給我們壹個真實的交待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征地費。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政府批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抵標準,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本辦法規定以外的費用或附加其他條件。

 然而馮開春等人卻視法律於不顧:張家按300元/畝的標準補償,而李家卻以500元/畝的標準補償,更加嘆為觀止的是王家則以1300元/畝標準來補償。

 以致於鄰裏之間戰火四起、硝煙彌漫、互相猜疑、相互較勁、看誰與支書的關系好、看誰有狠氣、以求拿到更多的補償款。

 成為影響基層治安及社會穩定的最主要因素,更影響了以後經濟發展(按如此高的賠償價格前坪村以後還能搞的起什麽建設?)。

 由於當地村民的文化素質不高、法制觀念極其淡薄。

 且村幹部手中的權力相對集中。

 使得非法賣地屢屢得手。

 有些人挖空心思、使盡手段當村幹部,其目的就是壹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利用職權為自己及支持者謀利益、撈好處,將村集體財產視為自家財產,想賣就賣。

 根據現行法規,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囿於村民自治和村務公開制度的不完善,對於我村“村官”而言,土地補償款便成為了壹筆可“自由裁量”的可支配收入,“村官賣地”此舉有著強大的利益驅動。

 而對於政府有關部門而言,為了提高征地“效率”,部分後坪鎮政府領導可能默認、縱容“村官”私自偽造或騙取村民簽字資料,選擇性地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忽略、漠視大多數被征用土地農民的意見。

 上述並非憑空臆測。

 根據報道,河北某地村幹部偽造有村民代表簽字的《會議紀要》,瞞天過海,將集體土地賣了,蒙在鼓裏的村民兩年後才發現問題。

 當地有關部門表示,“我局上報征收組卷時只是審核,確認是否符合村民代表的法定人數和達到法定簽字的比例。

 我局沒有權力去幹涉、審查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該地塊土地征收及征地程序沒有錯誤”,“鑒於村民簽字表決名單由該村委會提供,建議簽字真假問題由該村村委會負責解釋”。

 蒼白的辯解中,利益合謀昭然若揭。

 當前涉地信訪以及由此引發的群眾事件,已成為基層和諧、穩定的重要隱患(廣東陸豐烏坎事件)。

 嚴懲 “村官”非法賣地行為,糾正相關部門裝癡作態的“程序審查”,刻不容緩。

 “村官賣地”,不僅沖擊農村土地管理秩序,威脅耕地紅線,而且嚴重侵犯農民權益,影響基層和諧、穩定,理應嚴厲打擊。

 現在由全體村民推選出來的村民代表向政府提出三個訴求,請求上級政府能還當地老百姓壹個自然和諧的生活環境:

 1、特別請求領導通過司法部門在不驚動後坪鎮政府幹部的情況下立案偵察(預防其與涉案人員串通做假帳)。

 2、請求在調查中先對八戶村民進行單獨詢問:問到底村委會直接補償到各戶的金額,後馮又指使龔永華給了多少錢?馮承諾要給但沒敢到位的補償還應給各戶多少?懇請領導在弄清此八戶補償明細後再對村委會幹部進行調查。

 (壹組八戶村民:李知富、王兆琴、王豐俊、王豐章、陳聖華、李知國、李德旺、李德順。

 3、在此次補償中所拿補償款最多的是王兆琴和王豐俊,每畝每年在千元以上。

 (王兆琴在拿到補償款後消失至今)王兆琴現在到底拿了多少錢?現在人在哪兒?王豐華之妻黃孝敏知道。

 王豐章女兒王兆芬也知道,並能與其取得聯系。

 4、懇請對前坪村上任及現任的村級財務進行審計、清查、並公開村務、財務。

 就在2012年4月28日在老百姓不斷舉報始終調查卻無果的情況下,馮開春卻花錢顧來保康的宣傳媒介來為其大肆報道其的“豐功偉績”,這無非是要想混淆老百姓的是非觀,為在此事件中因為貪婪而伸手的個別領導打掩護而虛晃的壹槍。

 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制造的又壹場自導自演的話劇。

 我們不明白為什麽老百姓的屢次舉報都如石大海呢,為什麽現在做為現在的法制社會,而前坪村的老百姓無任何知情權呢?難道這就是生活在天天喊“人權”口號當今社會的嗎後坪鎮前坪村老百姓吧?或者說是因為李安喜是政府幹部(前坪村的駐隊幹部)?而有著官官相護的關系網呢?又或者說是因為馮開春是煤老板(現在養豬)有錢,用錢買通了見錢眼開的領導?那麽做為後坪鎮政府那麽多的領導都收了錢嗎?這樣護著這個駐隊幹部和煤老板。

 看著政府門口的“治庸問責”標語老百姓不知道政府的公信何在呢,做為政府他們的作為在哪兒呢?是否可用“後坪鎮政府紀委行政不做為”來總結他們屢次漠視老百姓的舉報的不作為行為呢?如果這樣的人也能時常在電視上或者是報紙這種公眾媒體上出現在公眾的視線中的話,那麽樹立的到底是什麽樣的公眾形象呢?正面的?請領導能有壹個明確的答案呢?

 試問各位領導,壹個由挖煤起家人品如此之差人,有什麽資格來當人大代表呢。

 豈不是拿全體老百姓的生計來過家家嗎?

 全村老百姓在這裏懇請上級領導能夠不徇私情,還我們老百姓壹個事實真相。

 謝謝!誠盼佳音!全體老百姓叩謝!

 後坪鎮前坪村知情老百姓

 20XX—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