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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排退伍士官的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

壹、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1)壹般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進壹步完善措施,創新方法,規範程序,強化監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的安置機制,著力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確保安置任務和政策落實。

——完善運行機制,推進移民工作公開透明。完善軍轉安置各環節,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開,程序更加規範。

——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移民安置任務和政策的有效落實。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監督制約,有效防止和糾正轉移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使安置規劃得到全面落實,各項政策法規落實到位,組織協調更加有效。

——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移民體系建設。適應國家和軍隊各項改革特別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積極探索創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備、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體系,不斷推進中國特色退役軍官安置制度建設。

(2)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兼顧,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納入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

——堅持公平公正、規範有序,不斷提高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堅持德才兼備,把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與任職期間的表現和貢獻掛鉤。

——堅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軍隊轉業幹部發揮才幹、各得其所。

第二,嚴格執行移民安置計劃

(壹)科學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各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要根據上級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分解細化安置計劃,明確安置要求。接收安置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安置規劃和政策要求,明確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具體崗位或崗位的行政、業務、企業性質,並報安置主管部門確認。

(二)落實中央垂直管理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任務。

中央直屬機構和京外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並抄送上級主管部門和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要為部屬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創造條件,積極支持和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務。中央和國家機關增加京外垂直管理單位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的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維護移民安置計劃的嚴肅性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是強制性的,必須無條件執行。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不得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要采取通報批評、行政問責等措施予以糾正,或暫停審批人事調動、考試錄用、聘用和編制。

第三,改進和完善分配方式

(1)基本要求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根據軍隊轉業幹部的德才表現和在部隊的軍銜、貢獻、特長,結合地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崗位和職務。接收師級崗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采取考核、調動等方式安置;接收營級以下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采取考試、雙向選擇的方式安置。也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在軍隊轉業幹部中安排壹些崗位。

(2)評估

對軍隊轉業幹部的考核,應當以德才兼備、能力特長、職務等級、服役時間、服役年限、立功表現和在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工作等為依據,使其在服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貢獻得到更好的體現。實行量化考核方式的地方,量化考核標準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對統壹。要註重改進評估工作,探索和完善案卷評查與實際調查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不斷提高評估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考試

采取考試方式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考試內容要根據軍隊轉業幹部的特點合理設置。考試工作要由省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統壹規劃組織,軍隊轉業幹部移交部門要予以配合,避免出現接收單位分散、軍隊轉業幹部重復參加考試的現象。考試有面試環節的,應在考試方案中明確面試比例並在筆試成績公布前公布,嚴格按照筆試成績確定面試人員。要積極探索按接收崗位分類組織考試,促進安置考試與崗位定位相壹致。

(4)強制分配

指令性分配是移民安置計劃實施的重要保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實行指令性分配:按政策應優先照顧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期間,軍隊轉業幹部未落實安置單位,接收單位未完成安置計劃的;安置人數較少的地區由省級安置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堅持突出安置重點

(壹)重點安排師、團級轉業幹部。

要統籌考慮師級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和領導班子建設,把市縣領導班子建設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結合起來。有意願、符合錄用條件的,在當地統壹調配、合理安排。要采取騰出領導崗位、先進末位、隨崗分配等措施,切實安排好師級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責。對擔任師、團領導職務且任職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在接收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但要安排壹定比例的領導職務。安排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增加的非領導職數單獨列項,專款專用。

(二)照顧安排了模範貢獻、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

對服役期間獲得立功獎勵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從事飛行、艦艇等特殊崗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各地要在現有政策基礎上,進壹步制定優惠政策,給予優待。采用考試考核方式安置上述軍隊轉業幹部的,給予適當加分,加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制定。

五、積極拓寬安置渠道

(壹)發揮黨政機關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主渠道作用。

各級黨政機關和參加單位要帶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在制定年度增員計劃時,要綜合考慮減員、招錄公務員和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預留壹定比例的行政編制接收軍隊轉業幹部。中央下達的增加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的黨政機關,必須全部用於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實行專項管理、專項編制,不得挪作他用。要充分利用中央出臺的政法專項方案接收軍隊轉業幹部。

(二)事業單位應積極接納軍隊轉業幹部。

各級各類機構要積極接收軍隊轉業幹部,適合軍隊轉業幹部的崗位要優先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其軍職等級直接分配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崗位,首次安排管理崗位的,不受接收單位競聘上崗等規定的限制;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按其在部隊的專業技術職務或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到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首次聘任不受接收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的限制。接收軍隊轉業幹部訂立聘用合同的機構,可以在合同期滿時續簽長期聘用合同。人事檔案管理和社會保障應當按照接收單位和同等條件軍隊轉業幹部的規定執行。所需人員編制由各地區、各部門按有關規定增加,人員工資總額也要相應增加。

(3)吸引軍隊轉業幹部到國有企業工作

國有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積極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要充分考慮軍隊轉業幹部的崗位、特點和特長,提供適合其工作和發展的安置崗位。企業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應根據本人意願簽訂無固定期限或中期或長期勞動(聘用)合同,報酬按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聘用)合同不得因非本人原因而解除、解聘或終止。

(四)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中小城市和基層工作。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優惠政策,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中小城市、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工作。自願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分配相應的領導職務。能力優秀、品行端正的可以提拔,其配偶、子女可以選擇安置在符合原安置條件的地區。在邊境民族地區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軍隊轉業幹部留在邊境民族地區工作。根據組織和政權建設和工作的需要,每年要有計劃地選拔和輸送壹批懂國家語言、熟悉當地社情民情的軍隊轉業幹部,充實到縣鄉領導班子中去,有條件的黨政正職可以長期任用培養考察。

六、大力推進移民信息公開

(壹)建立移民信息發布制度

建立健全移民工作信息發布制度,努力推進移民工作公開透明。進壹步完善移民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科學制定移民信息發布範圍,不斷完善移民信息發布方式和程序,確保移民信息及時發布。移民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移民政策、移民計劃、發放方式、工作程序及相關要求。安置信息主要通過政府網站、定期公告、會議通知等形式發布。發布安置信息時,要註意保守國家和軍事秘密,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二)建立工作進度通報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進展通報制度,努力推動移民安置任務的落實。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單位或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案,推進工作計劃。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地區通報安置計劃執行情況和安置工作進展情況,必要時采取分階段通報等方式推動安置計劃的落實。國家軍隊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國家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及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安置計劃執行情況和軍隊各單位轉業幹部報到情況。

(三)建立考試成績公開制度

建立健全考核結果公開制度,努力推進移民工作規範化運作。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要在壹定範圍內公示評分要素和結果。軍隊轉業幹部的考試,要將考試範圍和考試成績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布。

七、加強組織領導。

(壹)完善工作機制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完善移民工作任務和政策落實的檢查驗收制度,建立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探索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仲裁機制,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成員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解決退役士兵安置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難。軍轉安置部門要進壹步加強協調配合,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軍民合署辦公等措施,做好安置任務的落實。

(二)科學協調工作

各級移民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積極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科學安排,高效運作,嚴格按照時間節點開展工作,確保移民安置任務順利完成。

(三)加強監督檢查。

軍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安置工作的檢查和監督,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移民工作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移民工作的監督,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要把移民任務完成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內容,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政績考核的內容,作為評選“雙擁”模範市(縣)的標準。各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文件或規定,必須與中央有關政策相壹致,並報上級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備案。

(四)搞好教育管理

軍隊應加強對轉業幹部安置期間的教育和管理。對已發出報到通知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不按政策安置的,由安置地調整糾正;對符合政策規定的,要進行教育,督促離隊舉報,教育後不舉報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嚴肅工作紀律

各級移民工作主管部門要制定移民工作紀律,教育移民工人嚴格執行政策法規,依法行政,按制度辦事,廉潔自律。對在轉移、接收、安置工作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嚴重違反政策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