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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國際航行船舶的保安管理,根據修訂後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4(以下簡稱SOLAS公約)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以下簡稱ISPS規則),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在中國註冊的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中國公司和進入中國管轄水域的外國船舶:

(壹)客船;

(二)500總噸以上的貨船;

(三)500總噸以上的特殊用途船舶;

(4)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

本規則適用的船舶以下稱為船舶。

這些規則不適用於軍用船舶和僅用於政府公務的船舶。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船舶保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具體履行SOLAS公約和ISPS規則規定的締約國政府船舶保安機關的職責。

交通部在沿海地區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則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的培訓,對經過規定的船舶保安培訓並考核合格的,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

(二)在法定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序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並采取相應行動;

(三)向已經進入中國領海或者已經報告擬進入中國領海的船舶提供相應的保安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保安信息,並根據法定職責采取相應行動;

(四)實施船舶保安監督管理,檢查船舶連續簡要記錄、《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保安警報裝置、保安演習以及本規則規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項,檢查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及其修訂內容的有效性;

(五)監督管理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規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職責。第四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特殊用途船舶,是指根據船舶功能需要,搭載12名以上特殊人員(含旅客)的機械自航船舶,包括以下類型:

1.從事科學研究、調查和測量的船舶;

2.用於海上人員培訓的船舶;

3.非從事捕撈的捕鯨船和魚類加工船;

4.非從事捕撈的其他海洋生物資源加工船;

5.與訂單1至4具有類似設計特征和操作方法的其他船舶。

(2)船舶與港口的界面活動是指船舶與港口在人員往來、貨物裝卸或接受港口服務時的交互活動。

(三)船對船活動,是指將物品或者人員從壹艘船轉移到另壹艘船,與港口設施無關。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脅船舶、港口設施或者船港界面活動、船船活動安全的任何可疑行為或者情況。

(五)保安聯絡點,是指由交通部公布並在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設立的聯絡點。船舶和公司可通過該聯絡點向海事管理機構尋求船舶安全問題的建議或協助,並報告有關其他船舶、動向或通信的任何安全問題。

(6)安全等級是指對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的風險等級的分類。

(七)保安聲明,是指船舶與其港口設施或者從事活動的其他船舶之間達成的書面協議,規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八)“船舶保安計劃”,是指為確保在船上采取措施保護人員、貨物、貨物運輸單位、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故威脅而制定的計劃。

(9)船舶保安員是指由公司指定承擔船舶保安責任的在船人員。保安向船長負責,其職責包括實施和維護船舶保安計劃,並與公司保安和港口設施保安聯絡。

(10)公司保安員是指公司指定的負責實施船舶保安評估、制定和提交船舶保安計劃、實施和保持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與港口設施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聯絡的人員。

(十壹)港口設施保安員是指被指定負責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制定、實施、修訂和維護,並與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進行聯絡的人員。

(十二)公司,是指承擔安全和防汙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第二章船舶保安等級第五條船舶保安等級由低到高分為三個等級,即保安等級1、保安等級2、保安等級3。

安全級別1是指應始終保持的最低預防安全措施級別。

安全級別2是指由於安全事件風險增加,在壹段時間內應維持適當的額外保護性安全措施的級別。

安全等級3是指當安全事件很可能或即將發生時,在有限的時間內應維持進壹步的特別保護性安全措施的等級(盡管具體目標可能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