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汽車貿易城的建設和管理。第四條汽車貿易城建設應遵循以發展汽車及汽車零部件貿易為重點,積極發展汽車貿易服務相關產業的原則,促進長春經濟參與國際經濟循環。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長春汽車貿易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在汽車貿易城的建設和管理中享有市級管理權限,具體職責如下:
(壹)編制汽車貿易城總體建設規劃和經濟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汽車貿易城內的各項管理措施,規範和監督汽車貿易城內的各類經濟貿易活動;
(三)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在汽車貿易城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汽車貿易城範圍內土地的統壹征用和開發以及各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管理;
(五)審批汽車貿易城的投資項目;
(六)管理汽車貿易城的進出口業務,處理汽車貿易城的對外事務,協助辦理出入境手續及其他相關事宜;
(七)審批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汽車貿易城設立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在汽車貿易城設立辦事處和企業(外資企業除外);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六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管委會可以根據建設和管理的需要,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應支持和配合管委會做好汽車貿易城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三章投資與經營第七條投資汽車貿易城可采取以下形式:
(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下同);
(二)設立內資企業(指中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的企業,下同);
(3)發展補償貿易;
(4)租賃和合資;
(五)購買汽車貿易城的企業債券和股票;
(六)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形式。第八條投資汽車貿易城的具體方式如下:
(壹)人民幣和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二)投資經營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汽車整車、汽車零部件、設備、原材料及其他材料;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
(5)汽車生產、檢測和維修方面的專有技術。第九條在汽車貿易城設立企業,應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開業手續。第十條汽車貿易城投資項目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第四章土地第十壹條管委會負責汽車貿易城國有土地的統壹規劃管理,交由市國土局等相關部門負責汽車貿易城建設用地的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管理,土地使用證的發放和違法用地的監督處理。第十二條汽車貿易城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除上繳國家和繳納有關部門的業務管理費外,全部留給管委會,用於汽貿城建設。第十三條汽車商貿城新建基礎設施的費用由各參建單位按實際攤銷。征地拆遷費用按每平方米實際金額計算。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後三個月內未按計劃進行建設的,吊銷其建設用地許可證,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已繳納土地使用費30%的補償。第十五條汽車貿易城內的土地使用者應按管委會確定的土地使用形式和用途要求進行建設。如果他們要改變用途,必須經管委會批準,並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第五章稅費第十六條汽車貿易城內企業經營十年以上的,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三年,第四年至第六年減按5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減免稅的程序必須經管委會審核,並報稅務機關批準。第十七條凡在汽車商貿城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按“0”稅率計算。
利用銀行貸款設立的商業項目,應在稅前償還。第十八條汽車貿易城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管理設備、零配件、車輛、辦公用品,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