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要求,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壹)黨管幹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註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任用原則和任職資格
條例要求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黨管幹部原則;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註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
條例明確提出,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壹般應當具有在下壹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壹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壹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壹年內完成培訓。
條例強調,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擴展資料:
1、六種情形不予考察
條例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群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條例對黨政領導任職作出具體規定: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同時,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提拔擔任壹些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壹年。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壹。條例規定,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壹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2、實行免、辭、降職制度
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壹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
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應當免去現職: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辭職或者調出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壹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
3、用人失察將被追責
條例要求,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4、條例明確提出,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中國新聞網:中***中央公布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十不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