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代表自由,白天代表平等,到處都是紅色代表博愛。
光緒三十年(1904),孫中山在《批駁黃豹包書》中論述了“自由與民權”問題。同年出版《中國問題真正解決方案》,強調清廷剝奪人民“平權公權”,侵犯“生命財產自由權”,禁止“言論自由”。
光緒三十壹年(1905)上朝重寫新章的要義,重申了“* * *及民政”和“平等自由”的問題。
光緒三十二年(1906)頒布《中國同盟會革命總綱》,提出“國體民生,與民共化。雖然經緯無窮,但其壹貫的精神應該是自由、平等、博愛”。
晚年他更系統地研究了這壹理論基礎,認為“自由、平等、博愛是以民權為基礎的,民權因這三個術語而發展。”所以,要談民權,首先要談自由、平等、博愛這三個名詞。"
在談及民權與自由平等的關系時,孫中山認為“民權學說來自歐美”,自由平等包含在民權之中。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必須建立在“民權”和“依附於民權”的基礎上。換句話說,“當公民權利得到發展時,平等和自由才能永存。沒有公民權,什麽都保不住”。這壹說法表明,孫中山所用的自由、平等、博愛等名詞,首先是政治概念。研究民權的理論部分是理解民權政體方案的前提[1]。
自由觀
政治學概念的自由是指在社會關系中得到保障或承認的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活動的權利。孫中山的自由觀包括三個方面:
(1)指的是“民族自由”和“國家自由”。他把西方的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與中國的革命民族主義、民權、民生相比較,認為“法國的自由和我們的民族主義是壹樣的,因為民族主義主張民族自由”。他主張“恢復我們國家的自由”,以便“國家可以自由行動”,成為壹個獨立和繁榮的國家。因此,他補充說,“自由和民權是同時發展的,所以今天,當談到民權時,我們不能談論自由。”
啟蒙思想家對自由的認識
②指公民的政治權利。在“* * *和政體”下,民權所重視的“自由”,即“主人”應享有的政治權利,包括“完全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自由”,以及選舉、罷免、創制、公投四項直接民權。上述“完全的自由”,孫也稱之為“絕對的自由”。但是,這種“絕對自由”的享受是有限度的,即只限於“人民”,即只有“真正反對帝國主義的個人和團體”才能“享受壹切自由和權利”,“凡是背叛國家,忽視人民忠於帝國主義和軍閥的,無論是團體還是個人,都可以享受這些自由和權利”。
③指“放蕩不羈”和“支離破碎”的極端個人自由。壹方面,孫中山認為中國傳統上是“君權壓制,萬物不能自由”;另壹方面,認為在中國封建時代,“人民與皇帝只有壹種關系,就是接受糧食”,認為“只要人民接受了糧食,政府就不管其他的事,其余的任其自生自滅”;“中國人壹直很自由”“自由太滿”,所以中國人傾向於“碎片化”。他認為“要革命成功,首先要犧牲個人自由”,“黨員才能自由,然後全黨才能自由”。他還強調,士兵和官員“必須有嚴格的紀律,然後才能接受武力使手臂和手臂使手指工作”,並以個人自由服從國家自由,“中華民族才能真正自由”。
平等觀
平等是公民權利的理論基礎和主要內容。他稱自己為“他壹直信奉的平等和自由的信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