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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和減稅政策

第壹,適用對象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簡稱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等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修理等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以及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簡稱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二、政策內容

(壹)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自2022年4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剩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從2022年5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

(三)自2022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4)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自2022年5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從2022年6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剩余抵稅額。

(五)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等行業企業,可從2022年7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六)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等行業企業,可從2022年7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

三、操作流程

(壹)享受方式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提交退稅(退款)申請表。

(二)辦理渠道

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處)、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位置和網站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欄目查詢。

(3)報告要求

1.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退稅。2022年4月至7月,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後壹個工作日。

2.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有跨境應稅行為的,適用免抵退稅辦法,可在同壹申報期內同時申請免抵退稅。

3.納稅人申請退稅、出口貨物和服務、跨境應稅活動屬於免退稅範圍的,應當按期申報免退稅。當期可申報免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辦理免退稅零申報。

4.納稅人申報免稅並申請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稅退稅。辦理免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退稅條件的,再申請退稅。

5.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檢查、調整等原因導致最終免稅額發生變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免稅額按照最新壹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的最終免稅額確定。

6.納稅人既申報免稅又申請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退稅應退稅款的,在稅務機關批準免稅、退稅應退稅款後,按照最近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期末的退稅額確定允許退稅的增量稅額。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是指當期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但納稅人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第15欄填寫“免抵退”的退稅額。

7.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最新壹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的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8.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前期批準退稅,在稅務機關批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之前,以最近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適用於壹般納稅人)期末應退稅額,扣除稅務機關批準退稅額後的余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退稅額。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頁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退稅”中,納稅人本期已核定但尚未申報的退稅額。

9.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批準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後的當期,將期末留抵稅額與稅務機關批準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相互沖抵,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填寫“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0.按照規定,納稅人需要申請退還全部已退稅款的,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稅申請單。納稅人在退還全部已退稅款後,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本期進項稅額明細)》附頁信息第22欄“上期退稅額”中填寫負數,可以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4)相關規定

1.申請退稅時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沒有騙取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處罰;從4月19,1,2065438沒有享受立即提現,先收款後返還(退貨)的政策。

2.增量稅免稅額

增量免稅額應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納稅人在取得壹次性存量退稅前,增量免稅額為當期期末較2009年3月31日免稅額新增的免稅額。

納稅人取得壹次性存量退稅後,增量免稅額為當期期末免稅額。

3.股票免稅

存貨免稅額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納稅人在取得壹次性存量退稅之前,如果當期期末抵稅額大於等於2065438+2009年3月31的期末抵稅額,則存量抵稅額為2065438+2009年3月31的期末抵稅額;如果本期期末免稅額小於2009年3月31的本期期末免稅額,則股票免稅額為本期期末免稅額。

納稅人獲得壹次性股票退稅後,股票免稅額為零。

4.標記標準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分別按照《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信部[2011]300號)和《金融企業分類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和總資產指標確定。

總資產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的年末價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的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足壹個會計年度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企業上壹會計年度實際存在期間的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在月數×12。

增值稅銷售,包括納稅申報銷售、檢驗和賠償銷售、納稅評估和調整銷售。適用增值稅政策差異的,以差異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2011]和309號文件[2015]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2011]所列但不以營業收入指標或總資產指標確定的納稅人和微型企業。小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以外的企業屬於大型企業。

按照2022年14號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在適用《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2011]300號)和《金融企業分類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

5.行業標準

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企業,是指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

上述銷售額比例按照納稅人申請退稅前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但超過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計算確定。

6.免稅的允許退款

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和確定允許的可退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增量稅額×投入構成比×100%

允許退還的存貨免稅額=存貨免稅額×投入構成比×100%

進項比例為申請退稅前2065438-2009年4月納稅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數字化電子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納稅完稅證明占同期全部抵扣進項稅額的比例。

在計算允許退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申請退稅前2065438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間轉移的進項稅額,不需要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數字化電子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增值稅中抵扣。

7.出口退稅與退稅的聯系。

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稅退稅完成後,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稅;適用免稅方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免稅額。

8.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退)和先征後返的銜接。

自2019、1年4月起取得退稅的納稅人,不得再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政策。納稅人可在2022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壹次性全部退稅後,按規定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退稅)的政策。

2019年4月起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已將已退增值稅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全部退清後,可按規定申請退稅。

9.稅收信用評估

適用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實施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4號)發布之日起,可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自願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加評價,今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於已經按照省稅務機關頒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以選擇繼續使用原納稅信用等級,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退稅。

10.其他條款

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納稅人可在規定期限內同時辦理增量退稅和存量退稅。

同時,符合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相關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申請其中壹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