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編制核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提高抵禦森林火災風險的能力。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制定村規民約,組織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簽訂聯防協議,建立聯防機制,做好責任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負責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實森林防火管護人員和措施。第九條 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森林防火聯防區域,建立聯防組織和聯防制度,***同做好聯防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條 邊境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防禦境外山火入境,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土生態安全。第十壹條 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十二條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高火險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殊情況發布命令,調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州(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調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險期,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火災發生的特點及危險程度劃定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並向社會公布。
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防火區禁止壹切野外用火。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險預警監測及信息發布系統,加強森林火險氣象自動監測站建設,提高森林火險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信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開展森林火險預警、森林火災監測、林區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學研究。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公***媒體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信息。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防火區設置火情瞭望臺(塔),開設防火隔離帶和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素質,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單位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警示牌,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
每年12月為森林防火宣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