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的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l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超過3個月未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