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信管理制度
員工著裝管理規定
關於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發放的規定
員工工作服裝制發及穿著辦法、使用年限
公司警衛人員值勤準則
值班室管理制度
工業安全管理準則
衛生管理準則
值班管理制度
總臺值班管理規定
企業總機管理制度
企業電話機線管理制度
電話管理制度
長途電話管理辦法
電腦室管理規定
企業計算機管理制度
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
員工姓名牌管理辦法
員工識別證使用準則
識別證使用細則
保險庫管理辦法
保密制度
技術保密合同書
員工打卡管理規定
員工上下班遵守細則
公司來賓參觀接待辦法
公司圖書管理辦法
辦公室布置要點
辦公室主任工作責任制度
中小型企業行政事務管理事務
壹、印信管理制度
第壹條 印信的種類
(壹)印鑒: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三)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四)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信。
第二條 印信的使用規定
(壹)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連、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總經理職章。
(二)以公司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三)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者,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四)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三條 印信的監印
(壹)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總經理核定本公司的監印人員。
(二)總經理職銜簽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為監印人員。
(三)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得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 印信蓋用
(壹)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附表1),經主管核準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二)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信存檔。
第五條 各種印信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第六條 監印人對未經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第七條 印信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
第八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二、員工著裝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進壹步規範化管理,本公司員工應按本規定的要求著裝。
第二條 員工在上班時間內,要註意儀容儀表,總體要求是:得體、大方整潔。
第三條 男職員的著裝要求:夏天著襯衣、系領帶;著襯衣時,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著西裝時,要佩戴公司徽。不準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類(包括皮涼鞋)。
第四條 女職員上班不得穿牛仔服、運動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礙觀瞻的奇裝異服,並壹律穿肉色絲襪。
第五條 女職員上班必須佩戴公司徽;男職員穿西裝時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應佩戴在左胸前適當位置上。
第六條 部門副經理以上的員工,辦公室壹定要備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動或重要業務洽談時穿用。
第七條 員工上班應註意將頭發梳理整齊。男職員發不過耳,並壹般不準留胡子;女職員上班提倡化淡妝,金銀或其他飾物的佩戴應得當。
第八條 員工違反本規定的,除通報批評外,每次罰款50元;壹個月連續違反三次以上的,扣發當月獎金。
第九條 各部門、各線負責人應認真配合、督促屬下員工遵守本規定。壹月累計員工違反本規定人次超過三人次或該部室員工總數20%的,該負責人亦應罰100元。
三、關於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發放的規定
(壹)公司制服的發放,必須是本公司的正式調入職工和已正式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合同制職工。借調人員、聘用人員和臨時工(含試用)的制服發放,先公司墊付,然後以在本公司服務的實際工作年限折舊報銷。
(二)各類人員工作服裝
1.公司的幹部、職工(含借調、聘用和臨時工)按其所從事的工種發放工作服裝。
2.凡是從事工種工作的職工,按工作時間最長的工種發給工作服裝。
(三)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的制作(購買)和管理。
1.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由公司總務部統壹加工制作(購買)和發放。
2.對於公司制服和工作服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3.對於調離公司的人員(含借、聘、臨工),要求收回服裝不足使用年限部分的成本費。成本費的計算公式:每年攤銷費=服裝價格÷使用年限
4.制服要按公司要求統壹著裝,妥善保管,遺失自費補做。
(四)本規定從下文之日起執行,具體有關細則由公司人培部負責解釋。
(五)員工制服、勞保用品使用年限表附後。
四、員工工作服裝制發及穿著辦法、使用年限
(壹)茲訂定本公司員工工作服裝制發及穿著辦法。
(二)工作服裝的制發:
1.工作服裝的制作由管理部統籌招商承制,按員工實有人數加制10%至15%以備新進人員之用,分支機構如有特殊原因可比照此項辦法在當地招商承制,但必需將制作計劃預算會管理部後辦理。
2.每壹員工每年制發夏冬服各壹套為限列入年度預算。
3.員工到職完成保證資料後即可領取工作服(臨時工及包工均不發服裝)。
4.制發服裝時由各部門依據人數造具領用名冊蓋章領用。
5.工作服數量
夏服:男性員工:淺藍色短袖襯衣壹件,深灰色西褲壹條。
女性員工:淺藍色短袖襯衣壹件,深灰色短裙壹條。
冬服:壹律制發深灰色茄克壹件同色長褲壹條。
數量:男女性員工每年制發夏、冬服裝各壹套。
6.套量:工作服裝大小尺碼由承制商制成樣裝由員工套量而定。
(三)換季:每年以四月、十壹月為換裝時間。
(四)服裝穿著規定:
1.穿著工作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必須保持整潔,假日可免穿著。
2.為方便工作,工作服可以著出廠外。
(五)使用年限:
1.工作服穿著及保管以壹年為期,按領用之日起算。
2.工作服如未達使用年限遺失或故意損壞者,應按原價賠償。
3.離職員工如領用服裝未屆保管年限應即繳還,如未繳還者,在其薪資內扣還。
(六)工作服裝制發費用由各部門按實發數量分攤。
(七)各部門未達該期營業目標不賺錢時,及全公司未達到營業總目標均不制發上項工作服裝(如經總經理核準者不在此限)。
表3.9.3 機械工業公司各單位舉辦營繕工程申請書
部室主管核簽
主辦單位工程費預估
財務單位預算編列意見
副總經理核判
總經理核定
五、公司警衛人員值勤準則
(壹)總則
第壹條 本公司為使警衛人員值勤執行任務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警衛人員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執行職務。
第三條 警衛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不輟,其各班服勤時間,由警衛課訂定呈準公布實施。
第四條 警衛人員的職責規定如下:
1.工廠及辦公處所各種事故之預防,警戒及廠區(房)巡邏事項。
2.工廠及辦公處所突發事故之應急措施。
3.進出工廠及辦公處所的外賓及員工之管制,聯絡登記事項。
4.進出工廠車輛的管制事項。
5.進出工廠物品的查驗及放行。
6.防止竊盜,協助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
7.其他交辦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 警衛人員除前條各項職責外應恪守本公司壹切規定,尤應嚴遵下列守則:
1.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切實執行任務 ,不得偏袒徇私。
2.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態度和藹嚴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應整肅服裝儀容,對於應急及防身器具等應經常佩帶,或儲備齊全,以應不時之需。
4.服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置,並立即報告上級。
5.服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閱讀書報、睡覺等失職情事。
6.應熟記廠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對重要路口電燈、門窗、籬墻等有缺損時,應即建議廠務單位處理。
7.應管制入廠人、物、車輛,對未掛識別證或未辦妥入廠手續者,壹概不準入廠,並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廠,除工廠需料外對危險或易燃品應嚴拒攜入。
8.應遵照巡邏路線按時或不定時巡邏工廠各處。
9.交換班時,應將註意事項交代清楚,並將服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以及巡邏時間等登列)入“警衛日誌簿”,檢附有關資料逐日分呈廠單位及警衛課核閱。
(二)人員管制
第六條 輔導員工遵守各項規定,並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
第七條 確實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考勤卡紀錄。
第八條 員工在勤務中因公或事(病)假離廠時,應切實查驗公出申請書或請假記錄卡,始允其外出,並在公出單或到工卡上記錄離廠,回廠時間以備查考。
各級人員公出或事(病)假之核準權責由各廠訂定列表送警衛室執行。
經副理以上人員由警衛登記進出。
第九條 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壹律謝絕會客。
第十條 外界來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裝人員等應至警衛室辦理入廠手續,發給來賓證,並聯絡有關單位接待。非經廠單位人員接待,不得任其進入廠區。
第十壹條 協力廠商長期派駐工廠人員,得憑廠務單位發給之識別證進出工廠。
第十二條 假日加班人員或因事需進廠者,應憑廠務單位所送之名單核對相符後,準予進廠。但本廠課長(含副課長)以上人員得於登記後進廠。
第十三條 公司或其他各廠同仁得憑識別證辦理登記後進廠。
第十四條 廠內住宿人員,在勤務時間外,憑住宿證進出工廠,但夜間不按規定時間出入廠者,應即通知舍監室處理。
(三)物品管制
第十五條 物品放行應憑核準的放行單核對無誤始得放行。
經警衛簽認後之放行單由警衛室按順序裝訂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類(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資產、廢料、機械設備等)及授權核準人員由各廠訂定列表送警衛室執行。
第十六條 各協力廠商交貨時所隨帶他家廠商物品的運出,在進廠時先由警衛人員查驗登記於離廠時再經警衛人員依原登記查對符合後始予放行。
第十七條 離廠人員經警衛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並以下列程序處理:
1.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姓名、時間、地點。
2.由攜帶者親書理由,註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處理。
第十八條 廠內住宿人員攜帶人個物品出廠時,按下列所定處理:
1.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舍監室開立之放行單放行。
2.攜帶壹般日常用品者,由警衛人員查驗後放行。
第十九條 本公司員工及壹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者,應按廠單位主管所示處理。
第二十條 同仁進入工廠上班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的產品,廠內住宿人員如因需要,經廠務單位開立證明單者(註明品種、型號)準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廠務單位開立的物品放行單,經查驗無誤後放行。
(四)車輛管制
第二十壹條 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出廠憑廠單位的核派單放行。
第二十二條 外賓車輛進入工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條及第十壹條辦理外,依下列所定處理:
1.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
2.壹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之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壹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規定者,警衛應即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公司或其他各廠車輛進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第十三條處理外,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處理。
第二十四條 進出工廠車輛應壹律檢查,進廠車輛當註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後放行。
(五)緊急事件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並應立即呈請處理。
第二十六條 警衛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1.判斷情況若尚可鎮壓消除時,速采取行動,並報告上級及通知廠務單位。
2.判斷事故無法鎮壓,應急速通報有關單位。
3.日間災害急報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救難單位。
第二十七條 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
(六)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經呈奉總經理核準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六、值班室管理制度
(壹)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做與值班無關的事項。
(二)熟悉業務,認真鉆研,提高業務水平。文明值班。積極妥善地處理好職責範圍內的壹切業務。
(三)重大、緊急和超出職責範圍內的業務,應及時地向上級業務指揮部門、公司領導匯報和請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四)加強安全責任,保守機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有關公司內部的情況。
(五)維護好室內秩序。做到整潔衛生。禁止在工作時間大聲喧華。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該室。愛護公物,杜絕浪費。
(六)堅持批評與自我批評。團結互助,互相尊重。
(七)遇有特殊情況需換班或代班者必須經室主任或值班主管同意,否則責任自負。
(八)按規定時間交接班,不得遲到早退,並在交班前寫好值班記錄,以便分清責任。
七、工業安全管理準則
□ 總則
(壹)本公司為維護公***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壹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揮監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外,應組織統壹安全衛生委員會及消防隊。本公司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幹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準則,並監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六)本公司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俾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八)危險發生時,除采取必要行動外並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
□ 火災防護
(九)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但在規定時間及地點吸煙不在此限。
(十)工場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十壹)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於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十二)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並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並應註意溫度及通風。
(十三)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並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十四)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十五)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註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並應有監工人員在場。
(十六)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臺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十七)爐竈、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並應檢查處理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十八)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十九)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並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二十)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二十壹)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壹面參加搶救,壹面沈著指揮救火,並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並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大鐘應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二十三)如火勢壹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壹面指揮救火,壹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時,應特別註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 竊盜防範
(二十五)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後應放置於安全之櫥櫃中,指定專員負責保管。
(二十六)守衛人員應隨時註意進出人員。
(二十七)夜間值勤的守衛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在公司內巡邏。
(二十八)主管對經管財物人員應隨時註意其私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二十九)攜出物品時,應先取具公司規定之物品攜出證件,保衛人員憑證查驗放行。
(三十)辦公室應於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後關閉門窗,並確實下鎖。
(三十壹)竊案發生後,應保護現場,報有關單位偵察。
□ 風災、水災、地震之防護
(三十二)氣象機關發布臺風警報後,守衛及有關單位應隨時註意收聽報告臺風動向的廣播轉知總經理、經理或廠長。
(三十三)臺風接近本地區前,采取下列預防措施:
1.關閉門戶,如有特別防範設備,亦應裝上。
2.熄滅爐火,關閉不必要之電源或煤氣。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於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應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之遮蓋。
5.準備手電筒、蠟燭、油燈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門窗如有損壞,應緊急修繕。
7.指定必要人員,集中待命,準備搶救災害。
8.準備必需藥品及幹糧。
(三十四)強烈臺風襲擊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關閉電源或煤氣來源。
2.非絕對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時應嚴密戒備。
3.重要文件或物品應有專人看管。
4.門窗破壞時,警戒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沖及之處,應采取緊急預防措施。
(三十六)為防止震災,易燃物不應放在高處,以免落地造成災害。
□ 身體傷害的預防
(三十七)有危險性之工作應由熟練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三十八)發生傷害時,應急將受傷者送勞工保險指定醫院治療。
(三十九)工作地點的頂上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強烈腐蝕性的濃酸時,應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與身體接觸。
(四十壹)在灰塵飛揚中工作者,應帶上口罩及眼鏡。
(四十二)使用電氣器材時,應註意絕緣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機時,應註意吊起物體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應嚴密檢查是否堅固。
(四十五)玻璃、洋釘或鐵絲等不得任意拋棄。
(四十六)不得穿著松弛衣褲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機器。
(四十七)工具應放置於工具箱中,工具箱應盡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銳工具應有防護圈蓋,且不得放置於衣袋中。
(四十九)鍛鑄或焊接時應註意遠離他人,並應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車機車、堆高機、起重機其駕駛員必須領有駕駛執照或為公司指定人員,無照人員不得駕車,亦不得練習駕車。
(五十壹)駕駛汽車或機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五十二)特種作業的監督人員應明了該項作業的特殊危險,隨時告知其屬下工作人員。
(五十三)遇停電時要立刻關閉總開關,送電時在開各開關之前,要先開總開關。開主開關時須預先與關系者聯絡。
(五十四)凡電器機器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檢查或其他有觸電之危險時必先關閉開關而後行之。
(五十五)高壓電線作業未先確認死線前不可進行作業。
□ 機械工具的處理
(五十六)使用機械工具前必須先檢點有無異狀,無異狀時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機械或新裝置使用的機械類,必須得所屬主客的準許,並聽取說明後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開始發動時應先用口號(呼聲)或適當的方法聯絡同事周知,再確認周圍的安全狀態後行之。
(五十九)機械的清掃註油時應轉動停止後行之,但得特別許可時不在此限。
(六十)如無必要避免機械的空運轉。
(六十壹)計器類要經常做正確的保養,尤其是密閉加壓機械更要嚴加留意。
(六十二)對於壓力計、溫度計及其他計器類要特別小心操作,並在其規定的示度範圍內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裝卸、切斷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損,除非經特別允許作業外,壹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襲的防護
(六十四)關於空襲的防護,應嚴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六十五)本辦法所稱空襲避難,系指發布緊急警報後,或突然遭受空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