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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關於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方面的英文文資料

英文沒找著,不好意思。不過中文的到有壹篇,不知道能不能幫妳的忙。

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經過

在德國歷史上,制定統壹民法典的思想產生於1814年。從那時起,至1896年法典公布,德國民法典的制定

歷時近壹個世紀。其中僅法典纂寫就用了22年時間(1874—1896)。本文以美國學者Midhael John的研究成果

[1]為基礎,先從政治、經濟、 思想意識等方面概括制定法典的歷史背景,然後分五個階段(1814—1848;18

48—1867;1867—1874;1874—1888;1888—1996)敘述法典的制定經過。

壹、德國民法典誕生的歷史背景

(壹)十九世紀德國的經濟發展概況

直到19世紀初期,德國才廢除農奴制。在1815年左右,德國1500萬人口中絕大多數是農民,城鎮人口只占

極少數。德國當時幾乎沒有大規模的制造業,更談不上現代化的工業,農業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1820年,第壹條蒸汽船出現在萊茵河;1836年,第壹條鐵路建成(6公裏長)。1840年,鐵路長度增加到5

50公裏,蒸汽機車也從1837年的423臺增加到1846年的1139臺。 如同其他迅速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國家壹樣,在

德國,伴隨資本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手工業者大量破產,農民失去土地,流離失所,出現貧困化。

1870年以後,德國迅速地由農業國轉變為工業國。1871年,德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63.9%,1880年和18

90年,農村人口分別占總人口的58.6%和57.5%,到1900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就成為45.6%。[2]相應

地,19世紀80年代以後,不動產的價值相對降低, 而流動資產和工業資產的價值相對升高。

19世紀後期,德國對外貿易也發展迅速。1881年德國貨物出口總額突破30億馬克,次年貨物進口總額也達

到30.98億馬克。到1890年, 德國貨物進口總額突破40億馬克,1898年進口總額突破50億馬克,同時出口總額

也漸增長,1900年達到46.11億馬克。[3]

德國19世紀後半期發生的經濟轉變,被視為近現代史的奇跡之壹:在大約30年的時間裏,德國經歷了英國

用100 多年才完成的事情——將壹個農業占統治地位的落後國家轉變為壹個現代高效的工業技術國家。[4]

(二)十九世紀初期和中期的政治形勢:德國走向統壹

在1806年以前,德國土地上有大大小小300多個的諸侯國, 它們在“德意誌神聖羅馬帝國”(Heiligen

romischen Reiches deutscherNation)的稱號下松散地聯系在壹起。1806年,拿破侖將“帝國”取消,[5]重

新劃分了各諸侯國的統治範圍。挫敗拿破侖後, 德意誌各諸侯國於1814年9月—1815年6月召開維也納會議(W

iener Kongreβ), 成立了德意誌邦聯(Deutscher Bund),[6] 再次劃分了各自的勢力範圍。通過這壹次劃

分,普魯士成為除奧地利外最大、最富、人口最多的國家。

從1818年開始,德意誌各國開始協商建立關稅同盟,但直到1834年才實現。北德各國都加入關稅同盟;奧

地利由於已自成體系,沒有加入;依附於奧地利的南方三國巴登、薩克森和巴伐利亞基於自身利益考慮,也加

入該同盟。在關稅同盟中,由於奧地利的缺席,普魯士自然成為領導者。

1864年,普魯士與奧地利聯手打退丹麥。普魯士因此獲得通往北海的出海口和周圍的大片土地, 並推動

成立了“北德意誌聯邦”(Norddeutscher Bund),通過憲法,開始籌劃統壹的立法。

1870年7月,北德聯邦與法國的戰爭爆發。在公眾輿論的要求下,德意誌南方三國也對法宣戰。普法戰爭以

北德聯邦的勝利告終,1871年1月18日,德意誌帝國(Deutscher Reich,史稱第二帝國)宣告成立,南方三國

也加入帝國。至此德國的統壹完成。北德聯邦的憲法經過修改,成為德意誌帝國的憲法。[7] 該憲法為法律的

統壹化和法典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十九世紀德國的思潮和黨派

19世紀初期,德國正盛行18世紀的啟蒙主義思想。與法國不同,德國啟蒙思想僅影響到受過良好教育的社

會上層人物。德國的啟蒙思想家接受理性思想,同時保持傳統的宗教信念;思想中缺乏激進成分,認為社會改

革可以通過國家機構(即政府)來實現,而不須推翻現存統治。這壹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德國的改革不是自下

而上的,而是自上而下的。

在德國人民反對民族分裂,爭取民主、自由的過程中,出現民族主義、浪漫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思想。民族

主義的主要觀點是:擁有***同語言和文化的人們,有權生活在同壹的疆界內,采用同樣的價值觀,並且由尊重

民族文化和傳統的同壹的統治者領導。德國的情況很特殊,沒有英國那樣統壹的人種和自然的疆界,而且,各

地的語言、宗教和文化差異很大。此外,瑞士雖然和德國有同樣的語言和文化,但瑞士不願歸入德國;奧地利

也與德國有同樣的語言和文化,但奧地利長期處於哈布斯堡家族的統治,奧地利是“哈布斯堡帝國”、“奧匈

帝國”的同義語,有很大的獨立性。德國的民族主義是與浪漫主義交織在壹起的,可以說,前者是後者在德國

的產物。浪漫主義化的民族主義認為,每壹個民族,都可以通過研究歷史,發現自己的歷史使命。事實上,德

國人壹直在追億“神聖羅馬帝國”的光榮,並把它看作是更遠大未來的基礎。這壹民族主義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但由於困於內憂外患,如國家的統壹,經濟的發展,與保守思想的鬥爭等問題,民族主義在整個19世紀都強

烈地支配著德國人的思想,並直接作用於民法典的編纂。

民族主義主要影響大城市中受過教育的人口,而在各地,還存在“地方主義”,強調保護其所在地區的利

益。既要強調全國統壹的民法原則,又要保護各地的特殊利益;如何協調這二者的關系,是民法典制定過程中

的壹個主要爭論和難題。

民族主義者積極參與政治生活,表現為自由主義和政治派別,要求推進國家統壹和政治改革。自由主義思

想與德國啟蒙思想相聯系,深受法國民主、自由觀念影響,德意誌統治者在19世紀前半期壹直通過出版審查、

限制學術自由等方法進行壓制。1830年法國革命期間,自由主義者在德國也舉行了集會、示威等抗議活動。18

48年,自由主義者領導了革命,並取得領導權。他們著手要做的第壹件事,就是通過全德統壹的憲法,載明現

代社會的基本原則,如個人民主權利、經濟自由、民選議員以及議會控制國家預算等。他們並不要求推翻君主

制,實行充分的民主,實際上是主張漸進(evolutionary)而非革命(revolutionary)。可見總體上,德國的

自由主義思想是在世界資產階級革命思想影響下,表達德國資產階級政治要求的社會思想。由於德國資本主義

生產關系尚不發達,這種自由主義思想帶有封建性;而由於自由主義思想尚不成熟,尤其是尚不具備執掌國家

政權的能力,對社會問題估計不足,1848年革命並沒有改變德國資產階級的政治地位。

自由主義思想又分為溫和的自由主義和激進自由主義思想兩個派別。後者受社會主義思想影響,主張通過

限制更少的選舉法,宗教與國家政權分離,議會相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有更多的權力等。後者與19世紀七、八十

年代影響日益擴大的社會主義思想,壹直是德國統治者的禍患。民法典起草時,小心謹慎地避免受到這些思想

的影響,但在討論法典草案時仍然考慮了壹些社會主義者對草案的批評意見。

溫和的自由主義,或稱右翼自由主義,自稱為民族自由主義,19世紀後半期以國會為主要陣地,在國家政

治生活中發揮較大影響,對於推動民法典的編纂也起了積極作用。

在德國占統治地位的是保守主義思想。保守主義者贊成地方主義基於民族主義,熱愛農業基於工業,主張

團體責任而反對個人自由。保守主義者還主張以世襲、地位為基礎決定政治權力的分配,而反對民選和議會制

。1871年,統壹的德意誌帝國在許多方面有所變化,如有壹個鼓勵經濟自由的政府,有壹部統壹的憲法,根據

該憲法,國會的下議院(Reichstag,又譯“德意誌帝國國會”)實行普選等。新形勢之下, 保守主義者分成

兩派,其壹是德國保守黨派,另壹派是自由保守黨派。後者積極支持國家工業化和民族統壹。保守主義派別的

主要社會基礎是地主和農民,以及少部分城市居民。隨著德國的工業化,鄉村人口的減少,保守主義派別的支

持率顯著下降。

二、制定經過

(二)1814—1848

1814 年, 德國洋溢著反法戰爭激發的愛國熱情。 海德堡(Heidelberg )的法學教授安東·弗裏德

裏希·尤斯圖斯·蒂鮑(AntonFriedrich Justus Thibaut)發表了壹篇文章《論統壹德意誌民法典的必要性》

( Ueber die Notwendigkeit eines allgemeinen bü-rgerlichen Rechts für Deutschland),呼籲

以“自然正義”、“理性”[8]為指導思想,制定壹部清楚、詳盡,統壹的法典, 以促進工商業和法律的發展

,進而促進國家的統壹。該文引起強烈反響,而柏林大學的法學教授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卻寫了壹篇反對文章:《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Von Beruf unserer Zeitf-ü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提出, 現在的德國不具備制定法典的能力,不可能產生有價值的法典;分析最近普

魯士、法國和奧地利的法典(應指1794年的《普魯士地方普通法典》、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1811年的《

奧地利普通民法典》[9]), 都是失敗的作品,因為它們的作者尚未具備充分的立法理論;法律與語言、文化

不可分,都是民族內在的情感的反映,民族精神的反映;法律與人民的性格和特質間存在有機的聯系,這壹點

如同語言。薩維尼關於法律本質和來源的思想影響了德國整整下壹代的法學家,而後者如伯恩哈德·馮·溫德

沙伊德(Bernhard von Windscheid)等人, 正是德國民法典的起草人。

薩維尼的思想在當時受到保守主義政治家們的歡迎,成為回擊民族主義的自由主義者要求改革的最好武器

。薩維尼本人反對法國革命,主張德意誌民族有其特有的發展道路。但薩維尼與蒂鮑的思想在許多方面是壹致

的,都主張以法律來保護安全,維護和平;都認識到德國的巨大地區差異性;意識到官僚專政和自由主義的議

會制兩者都具有危險性;都同意法典化在德國不是創造新的法律,法典的編纂應由法學家來進行而不是委派給

政治團體; 主張民事法律的非政治性( unpolitical nature);都不同意地方主義,主張國家統壹。 兩人

的分歧僅在於對上述幾方面的強調程度各不相同。

薩維尼在柏林大學講授羅馬法的歷史,宣傳其哲學思想和法學研究方法;蒂鮑則在海德堡大學講授羅馬法

的淵源,宣傳其邏輯的抽象方法。二者各有其追隨者,由此形成歷史法學派和法典編纂派的論戰。兩派的分歧

表面上是當前是否適於制定法典,實則是如何制定法典的問題。在德國尚未統壹的政治環境下,這壹問題又表

現為如何統壹地方差異性。蒂鮑傾向於使用羅馬法的抽象方法,而薩維尼則提出,抽象對象並非自然存在,而

須從歷史尋找。薩維尼不是完全反對使用羅馬法的抽象方法,他強調的是不能以羅馬法、法國法或其他外國法

代替德國本土的法律。薩維尼的觀點最後占了上風,並獲得統治者的支持。1842年至1848年,薩維尼本人即任

職普魯士司法大臣(preuβischer Justizminist-er)。[10]

19世紀40年代以後,薩維尼的觀點就占了絕對優勢。這時,從歷史法學派中又分出羅馬法學派和德國法學

派兩個派別。這兩個派別的分立,主要緣於薩維尼法學觀點中的壹個矛盾:通過對羅馬法的詳細研究來發現德

國傳統法律。羅馬法學派致力於研究古代羅馬法,尤其看重《學說匯纂》部分,又被稱為“潘德克頓學派”(

《學說匯纂》的德文譯名為“潘德克頓”);德國法學派則努力從德意誌接受羅馬法以前的日耳曼法中探尋民

族精神,又被稱為“日耳曼法學派”。對此分立,薩維尼反復強調,羅馬法學派和德國法學派的觀點是互相補

充而非互不相容的。後來法典的編纂正證實了薩維尼的說法。

1814—1848年,可以概括為法典思想的產生和理論醞釀時期。

(二)1848—1867

1848年以後,法典編纂得到越來越多的支持。19世紀40年代,德意誌許多邦都成功地將其法律法典化。這

引起自由主義者的憂慮。因為各小邦制定法典對統壹法律是壹個障礙。

40年代中期以後,民族主義運動更加高漲,法典化的思想隨之而從其南方各邦的根據地傳遍北德各地。

1848年,人們對於法典化的態度出現根本性的轉變。1849年,由自由主義者壹度掌權起草的憲法——後來

流產——第64條規定了民法典的制定,但對於如何制定未詳細規定。1848年革命,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蒂

鮑主張制定壹部簡單的、大眾化的法典,只是壹個美麗的夢而已,德國法學的希望在於歷史法學派。另壹方面

人們還認識到,所有的立法都是個人意誌而產生的武斷的作品,世代相傳的習慣法在壹定意義上起點比較高。

自由主義者開始接受薩維尼的觀點,同時摒棄了他關於立法的消極觀點。這樣,歷史法學與保守主義思想之間

的聯系打破了。

19世紀50年代以後,有必要統壹法律,漸成為大多數人的信念。當然,如何達到統壹,哪些部分的法律最

適合於統壹等問題仍有待解決。保守派反對法典的思想也有變化,如溫和的保守主義者,薩維尼的學生莫裏茨

·奧古斯特·馮·貝特曼—霍爾維希(M ōritz August vonBethmann—Hollwig)撰文指出: “盡管薩維

尼關於民族精神的觀點應當接受,他對立法價值的否定觀點卻不應接受。”保守主義派別中有人指出,法典化

有助於克服各邦單獨立法的危險(這曾是自由主義者的觀點);還有人指出,法典化有助於加強邦聯的力量,

以反對“革命的”民族主義。在1848年前,邦聯以不參與任何可能推動民族主義運動的行動著稱,1847年通過

的《統壹匯票法》雖未有大的改觀,卻是壹個轉變的標誌。1848年後,南方三邦都認識到法律改革與加強邦聯

之間的密切聯系。1851年後,巴伐利亞、薩克森和符騰堡相繼開始說服邦聯的部長委員會制定商法典和統壹計

量法等。《德國商法典》最後於1861年通過。

1859年11月3日,邦聯召集會議, 各邦就建立最高法院和制定刑事、民事法律問題達成壹致意見。但普魯

士對法典化的實際態度是否定的。由於不能公開地反對,普魯士提出,按照邦聯的憲法,邦聯無權制定有關法

典。邦聯開始討論普魯士的反對是否構成多數,終於在1862 年2月,建立了民事程序法制定委員會和債務關系

法制定委員會。普魯士拒絕參加這些委員會。

但是,在政治紛爭以外,到19世紀50年代末,法律統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已達成***識。各種推進法律統壹

的組織紛紛出現。最有影響的是1860年成立的德意誌律師協會(German lawyers congress), 其成立宣言稱

,該協會的目標就在於“推進民事、刑事和訴訟法律的統壹”。

縱觀1848—1867年(這壹年北德聯邦成立)德國社會對於法典態度的變化,可以發現,除了理論上對薩維

尼觀點的廣泛接受和重新解釋,以及德意誌民族在政治上逐漸走向統壹等因素,經濟的發展也是重要的原因。

事實上,正如柏林法律協會1860年3月召開的壹次會議上, 主要的發言人霍爾岑多夫(Holtzendorff)所指出

的,法律統壹的***識來自於經濟生活的物質利益(the material interests of economic life),遠勝於來

自於***同的法律意識:正是由於對“物質利益”的考慮,保守派的政治家們逐漸認識到法律統壹與政治實力的

聯系。

這壹時期對於法典態度的變化,是法典編纂的前提。同時,在這壹時期各邦都積極地制定邦法, 使得

德國民法典不再是法典化(codification)的產物,而是“統壹”的(unification)結果, 這是德國民法典

制定過程中頗具特色的地方。

(三)1867—1874

1867年北德聯邦建立後,普魯士與南方三邦對法典化態度發生相反的變化。關於憲法根據、理論依據等問

題, 兩方進行了數年的爭論。1871年普魯士統壹德國,南方三邦已失去與普魯士抗衡和討價還價的實力,於是

雙方進行了妥協。

1866年以前,普魯士以沒有憲法根據為由,反對邦聯統壹法典;北德聯邦成立後,尤其是1871年德意誌第

二帝國建立後,普魯士又極力推進法典化;而這時南方三邦巴伐利亞、薩克森和符騰堡由於擔心普魯士過於強

大而損害它們的利益,反而對法典化持反對態度,也以憲法為根據,反對法典化。

北德聯邦1869年憲法規定,聯邦政府的立法權限於債法、刑法、商法、匯票法和訴訟法。1869、1871、18

72、1873年,都有人提議將法院組織法和債法以外的民法部分都包括進去。這就是拉斯克爾—米克爾(Lasker

-Miquel)提議。這壹提議最初當然地遭到南方三邦的反對。 南方三邦提出,憲法是各邦訂立的合同,任何修

訂都須合同各方重新協商而達到所有州的同意。而提議人之壹米克爾(Miquel)認為,1871年帝國憲法對聯邦

憲法有所修改,已賦與北德聯邦在有關州的事務上有完全獨立於各州的權力。

在國會中民族自由黨占主導地位, 提出“從統壹到自由(fromunity to freedom)”的口號,認為法

律統壹會極大地增強國力,對於國家和個體自由均有益處。保守主義者則利用薩維尼的理論,強調德國法律發

展中的地方差異性,攻擊民族自由黨破壞各邦的自由、權利。米克爾反駁說,薩維尼並非反對法典化和法律統

壹。薩維尼的學生伯恩哈德·馮·溫德沙伊德認為,對於立法的觀念應該改變,因為,在歷史發展中,面臨不

同的因素應該有不同的觀念,這正是歷史法學的觀點。薩維尼的另壹位學生貝特曼—霍爾維希(Bethmann-Hol

lwig)提出,薩維尼反對蒂鮑,並不表示他反對法律統壹的理想,法典化是不可避免的。公眾普遍認為,歷史

法學派的創始人在法律起源方面的理論是正確的,但低估了主觀因素(subjective factors),即立法者的作

用;薩維尼認為法律來自於人民,但現在,人民(Volk)是被用來指德國人,而不是其他,如巴伐利亞人。正

如萊溫·戈爾德施米特(Levin Goldschmi-dt)1872年寫道:“在當前形勢下, 尤其是為了支持個別州的立

法、反對統壹的德國法,而使用薩維尼的語句,將是對它的誤用。”重新評價薩維尼思想開始了,薩維尼甚至

被認為是主張制定民族統壹法典的先驅。到此為止,他的理論不是被保守派獨享或與自由派***享,保守派再也

不能將其作為根據而引用了。

1872年,拉斯克爾-米克爾的提議被提交討論時, 有關法院組織法的內容略去了。這是向自由帝國黨作出

的妥協,也是向其他保守派別及南方三邦作出的妥協。自由帝國黨是壹個小黨派,成員都是有影響的人物,所

謂“部長和未來的部長們”。這壹妥協有利於打破南方三邦的聯盟。

擁護法典化的壹方在理論上大獲全勝,同時,1871年後普魯士的實力大為增強,此外,拉斯克爾-米克爾提

議又作了妥協, 南方三邦似乎再也不能固執地反對法典化了。1873年12月,帝國國會[11]終於通過了拉斯克爾

-米克爾提議, 對帝國憲法有關帝國立法權的條款作了修改,統壹民法典於是有了憲法依據。

在這壹時期,除了討論如何恰當保護各邦利益的問題之外,如何防止立法過程中引進激進、 自由的改革,

即所謂“現代觀點”(modernidea),也是人們考慮的內容。正是基於這壹考慮,南方三邦對於婚姻、家庭、

繼承等方面的法律統壹非常敏感、謹慎。

(四)1874—1888

1873年12月拉斯克爾-米克爾提議通過,從此開始了法典制定的新時期。從1874年開始,到1896年法典通

過,這22年的時間是民法典纂寫、修改和定稿壹***用去的時間。其中,1874—1888年期間的纂寫過程決定了德

國民法典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拉斯克爾-米克爾提議通過時,人們對於如何制定民法典實際上毫無概念。此前,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很

少。普魯士雖曾提出過討論建議,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關註,而只使南方數邦產生雙重的害怕:壹則怕普魯士擴

張主義(prussianization);二則怕“現代觀點(modern idea)”。

在1873年12月底,自由主義的國家報(National-Zeitung)發表了壹篇匿名的文章,說如果民法典不委托

於壹個人起草,將不會成功,因為任何指定的委員會都不可避免地要成為地方主義的俘虜。文章還稱贊了普魯

士的立法。南方數邦懷疑文章獲普魯士政府授意,十分緊張,開始強烈要求法典起草人中要有他們利益的代表

1874年2月,聯邦議會指定了壹個五人的委員會, 為民法典的起草擬訂綱要。該委員會於同年4月19日向國

會提交報告。 報告認為:“只有未來的民法典堅持已獲驗證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德國現存的大陸法法律制度原

則,它才能夠反映德國人民的正當願望,代表所有各州的利益,遵照法學和法律實踐的要求。”委員會認為立

法的第壹考慮是需求,其次才是法律學邏輯。考慮現實需求時,應當聯系現存法律和地方特殊情況。考慮地方

特殊情況,主要是應尊重南方數邦保護地方利益的努力,尤其是在婚姻財產制度方面。委員會甚至考慮采取二

、三種不同的制度。委員會堅持,法典原則上應涵蓋民法的所有領域,但也應允許有例外,如商業和礦業法律

應當全國統壹,但它們性質特殊,不適於包括在民法典中;另外,帶有封建痕跡的法律、如遺產取得、地租、

家庭財產繼承等,應留給各州自行規定,此外,委員會認為,有的法律跨越公、私法,不適合規定在民法典中

委員會報告有以下主要特征:(1)對法典的具體內容未作規定,不束縛立法者。(2)註重現存法律和尊

重地方利益。 符騰堡代表屈貝爾(kübel)的觀點很有代表性:法典化不應是創造新法律,而應以目前法學所

要求的方式,將現存法律組織起來。(3 )認為法典化的進程主要是形式化和技術化,其任務是解決德國法律

發展中地區多樣性與系統化的需要之間的矛盾;認為德國普通法構成委員會工作的基礎。

委員會報告受到普遍稱道,但是部分內容仍須修改。弗裏德裏希·奧古斯特·馮·利伯(Friedrich Augu

st von Liebe)認為,法典不應滿足於編輯,而應當是壹件理性化的、系統性的、甚至是藝術性的作品。委員

會報告中貫穿的思想和利伯等人的意見都為德國民法典所吸收。

德國民法典的正式編纂開始於1874年7月。聯邦議會任命了11 人的起草委員會。 [ 12] 委員會主席海因裏

希·馮·帕佩(Heinrich von Pape)成功地指定了五個主要的編纂者。 他指定編纂者的出發點是:帝國各主

要法律體系應當平衡。他承認,羅馬法化的德意誌普通法應當成為統壹法典的基礎;但同時認為,這些普通法

已在各州的立法中不斷地受到修正。所以,有必要指定南方三邦符騰堡、薩克森和巴伐利亞的法律專家。對於

普魯士,他認為該法律專家不僅應熟知普魯士法,而且應懂得普魯士在1866年新獲取省份的法律體系。最後他

指定阿爾伯特·葛普哈爾德(Albert Gebhard)作為巴登的代表,以正確地收集和表述法國法。

委員會的工作頗具特色。1881年以前的七年中,委員會成員很少會面,而各自忙於收集德國各地的法律材

料。成員間交流很少,每年僅有壹次秋季年會,用以擬訂立法原則,解決法學理論沖突。這樣,編纂者在纂寫

法律時思想非常自由,不易受他人影響。1881年10月,委員會開始討論。在討論階段,溫德沙伊德起著主導作

用。人們認為,德國民法典這壹委員會作品的極端抽象性和幾乎不能被人理解的表達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要

由他負責。

委員會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處理體系化與保存各地歷史差異性之間的關系。當時流行壹種觀點,認為

民法的某些部分不適合列入法典,尤其是土地法(又尤其是抵押部分)、家庭法和繼承法,因為地區差異性過

大。地區差異性與體系化的矛盾仍來自於薩維尼理論中關於“法律的確定性”的矛盾:人們的法律意識與立法

者關於真正法律來源的認識和選擇之間,往往存在差異;在當時德國立法中,這壹差異尤甚。如何解決這壹矛

盾,使制定的法律具備合理的確定性?當時對此問題的解釋是:德國的政治需要,促使人民產生對民法典的需

求;後者又授予立法者編纂法律的權力。由此,人們的法律意識與立法者的編纂是壹致的。如帕佩在致俾斯麥

(Otto Fürst von Bismarck)的信中寫道:如果民法法典化不僅是壹個系統化地編輯現存法律規範的問題,

那麽,法律中的許多實質性的變化就不應回避。此外,有必要解決現存法律中的矛盾,在爭議的事項上作出決

定,以及填補空缺。最後,新出現的法律需求和法律實踐中的新發展也不應忽視。帕佩的這壹觀點,與溫德沙

伊德和普朗克(Planck)是壹致的,都傾向於使用高度抽象的“概念法學”(conceptual jurisprudence)的

技巧,通過邏輯抽象的方法,從有限的法律規範中創造出法律的確定性。

概念法學的主要特點有:

1.私法自治 在德國民法典中,私法自治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原則:第壹,所有權絕對原則。19世紀70年代

、80年代開始對此進行限制,但該限制僅作為例外,而不屬於原則的壹部分內容。第二,遺囑自由原則。認為

繼承法的基礎是“人類意誌的獨立性”,因而遺囑自由應優先於法定繼承。第三,合同自由原則。這壹原則有

許多資格要求和限制規定,因為在合同領域,個人自由的濫用對社會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與此相應的還有過

失責任原則——以無過失責任為補充。

2.公私法劃分分明 私法自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