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年間至康熙七年(1668),清政府在四川(包括重慶,下同)的地方官員,在戰爭結束前,到軍營中,招募民眾開墾土地。尤其是順治六年(1649),清政府頒布了開荒令,將招人開荒列入官員政績考核。但這壹時期招人墾荒的主要目的是招募流民,包括逃離戰亂的人、戰敗的農民軍、叛逃的官兵,也有壹部分是外省的士兵。壹般這些開墾土地的人都是政府給牛工具和種子,三五年免糧。《清史稿》卷二五六記載:,“康熙二年,授四川巡撫,曰:‘四川張之亂後,地廣人稀,請招人承接墾荒,文武百官招人耕種十余頃地,再移下議’;卷277也記載:“康熙六年,於成龍遷至四川賀州周知...招募人手耕種土地和出借牛種,每月戶數增加到數千戶。"
巴蜀地區勞動力非常短缺。於是,四川巡撫張德地在康熙三年(1664)說,要讓居住在外省的四川人“查點歸家”(四川通誌?貢品),清政府答應了它的請求,與各省地方官並行處決。
巴蜀地方官為了凝聚民力,還捐錢籌糧,迎接返川安置的民眾。但這些措施仍未能滿足對勞動力的需求,於是清政府進壹步實施了“移民四川”的政策。
在這個階段,只有10年,由於戰爭的影響,有效實施的時間更短。
從康熙七年(1668)到雍正七年(1727)用了50多年。康熙七年,四川巡撫張德說:“本省無論外省文武百官,凡能招三十戶者,壹次丈量錄之,達到五十戶者,兩次丈量錄之,或數百人,不論俸祿足者,均準提拔”(《明清史料》丙部)。
康熙皇帝批準了這個建議,清政府終於走出了省內招人的困境,開始大規模吸引外省移民。之後,清政府陸續出臺了壹系列鼓勵移民開墾土地的政策。康熙十年(1671),清政府還規定:“凡為通州、周建、縣丞等候選人。,以及獻貢、監生者,賜署職銜,使其可招人不限年數,不論蜀人是否外居,各省願意開荒者,統壹率三百戶。只要收回300戶,就給他們發工資,批給縣長。本省現在的文武百官,能招滿人的,不論俸祿,壹律提拔。此外,蜀省用征款向各路官員投降,壹旦建立兵役制,由咨部增補者可全額招人開墾土地,並按立功的例子,允許咨部增補。其開荒五年準始”(《清聖祖實錄》卷三十六)。
同年,清政府還規定“準貢生、郭健生、民開墾土地二十頃以上,凡試圖理解其言意者,為郡所用,不能理解者,為眾人所用。”壹百頃以上,熟讀文意者,宜用知府,不熟讀者,宜用防禦(《大清文學考?《天府二氏》)。兩份史料揭示了以下信息:(1)所有的文武官員、候補官員、參軍或投降軍隊的軍官、有名望的地主豪紳或普通百姓等。,都納入招人開墾荒地的範圍。任命範圍擴大了;(2)不僅“四川人回川”,願意入川墾荒的外省人也能吸引。吸引對象的範圍擴大了;(3)委任的標準由700人減至300人。標準降低了;(4)開課期限由三年改為五年。起始期已延長;(5)縣丞、白宗等文武職位也納入封爵行列。授予的職位數量有所增加;(6)對自己開墾土地有成績的,也要給予獎勵,授予官員。
為了穩定移民,康熙十年還規定:“凡各省貧民,攜妻入蜀者,準予歸化”(道光《重慶府誌?帳戶”)。康熙十壹年,批準移民子女“有秀才,故似應準其入籍考”(清聖祖實錄卷四十),移民妻子對戶籍及子女升學無後顧之憂。康熙十二年,開始墾荒的時期延長至十年(《清聖賢錄》卷四十四)。為了杜絕土地糾紛,壹些地方官員在吸引移民開墾土地的做法中規定:“任何出價都是自己的事,事後不得爭辯”[3]。政府也有類似的規定來解決移民開墾土地的權屬問題。
這壹系列移民填海的優惠政策,應該是掀起了移民入川的高潮。但由於康熙十二年(1672)吳三桂叛亂,巴蜀地區延續了七年的平武戰爭,嚴重阻礙了移民入川墾荒。
康熙二十年(1681),平吳戰爭結束後,清政府再次強調“招民議敘”政策(《清聖祖實錄》卷九十六),再次將移民納入清政府的行政重點。康熙二十九年(1690)決定:“凡流亡蜀省者,凡有耕田,繳糧為警者,應準其子女入川考試,以此為例”(《清聖實錄》卷149)。康熙三十九年(1700)“四川人少地多,屯田者多,凡願耕屯田者,皆將其土地讓與永業”(《清代文獻通考?天福二),解決了移民子女考試和土地所有權問題。
壹些地方政府還成立了專門招人的機構——吸引博物館。“康熙年間,川陜總督鄂海在各邊城招募遊客開荒植山,多城設吹捧廳”(《三省邊防調查》卷11)。
清政府的壹系列優惠政策吸引了湖北、湖南、江西、廣東、福建、陜西等省的大量人口。據族譜和地方誌記載,康熙年間,大量移民遷入以重慶為中心的巴渝地區。
從雍正七年(1729)開始,經過乾隆年間到嘉慶初,移民自行停止,大約需要80~90年的時間。
由於大量人口入川和移民後裔的自然增長,給巴蜀地區和移民原籍地區帶來了許多問題。有鑒於此,雍正五年六月,四川巡撫馬會伯召見:“凡進入四川的貧民,應下令給其地方官加封。到達當天,驗證插入。”住建部回復:“應該是按要求。福建等省,按照執行。四川巡撫也轉而調查,應將應入名冊者納入嘉寶,意思是不可失(《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八)。從此,任何進入四川的人都可以有政府的印章。雖然早在康熙五十壹年(1711)就規定湖廣移民入川要有印章,但只是針對湖南和湖北兩省,不如其他省份。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方便加強管理,防止被奸人潛逃犯罪所利用,而不是為了限制移民數量。
這壹時期,移民土地的取得受到限制,開始了有限占有。雍正六年規定:“入川人數多,宜適當安置,壹夫壹子為壹戶,賜水田三十畝或旱地五十畝;有兄弟、兒子、侄子的,每戶分水田十五畝或旱地二十五畝;若壹戶中有許多青年,不足以供養其觀者,則暫增之,皆賜壹票,使其開(《清世宗實錄》卷六十七)。清政府雖然限制移民的土地數量,但對移民的其他優惠政策不變,甚至給予財政支持。如雍正六年規定“每戶賜銀十二兩”(《清世宗實錄》卷六十七)。大量移民的湧入和有限的土地之間的矛盾逐漸顯現。雍正七年,四川巡撫鹹德請示戶部批準:“各省入川戶,壹面報經,壹面查出身。但是,傻子風聞,往往比調職還輕。礦主已經交出了四川省的田地。未來盈余多少是未知的,需要做好長期規劃。請給那些繼續各省貧困人口,願意在四川省開荒的人壹個印章,與先考察過的客戶融為壹體。如無照者,除自己在四川經營外,允許並入嘉寶,凡手遊之人,壹律查明,送回原籍”(《清世宗實錄》卷七十九)。
這次更明確規定,在四川沒有工作、沒有印章的人,壹律“遣送回原籍”,限制了移民。所以我們以雍正七年為界。乾隆八年十月,四川巡撫嵇山奏“除親戚外,來川助工者,皆活,令各省地方官賜印,令其有檢。”沒有地方印章的,要保管好原始通行證,防止多人鬧事”(《清高宗實錄》卷203)。乾隆十年,川陜總督慶邀“凡入川者,賜本省照壹張;“無證,別鬧了。”清政府還要求“四川省官員不得向實際有親屬財產的人借貸,不得調查”(《清帝高宗實錄》卷251)。由此可見,清政府和地方官員都在嚴格強調實行“印照”制度。
在開發巴蜀的實踐中,清政府經歷了招人墾荒、移民墾荒和限制移民墾荒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的演變也是根據巴蜀地區的實際發展過程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