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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員增效是裁員嗎?

假借“減員增效”違法裁員 員工索雙倍補償金獲支持

中國法院網訊 (葉斌彬)  用人單位假借減員增效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主張要求支付雙倍補償金獲支持。近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6880元。

2007年9月12日,萬某受聘到泰和縣壹家飼料公司(該公司系上市公司,員工在500人以上)的客服部從事銷管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書面勞動合同,期滿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8月12日,該公司在未提前壹個月通知萬某的情況下,向其發放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決定2013年8月13日與員工萬某解除勞動關系,解除類別為:經濟型裁員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此次減員增效只裁減萬某壹人,2013年10月份該公司在未通知萬某的情況下在其所從事的工作崗位上又新招錄壹名員工。萬某認為公司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該公司雙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未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26880元。訴訟過程中公司辯稱,公司只裁減了萬某壹人是事實,但是因為公司需要減員增效,公司減員增效的原因系商業機密,不便向法庭提交證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本案中被告系上市公司,其未提交公司因經濟型裁員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且其員工在500人以上,只裁減了原告壹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濟型裁員的條件,即公司裁減人員的前提條件是裁減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該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符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故應認定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應支付萬某雙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