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置余姚退伍軍人
二。退伍軍人安置的基本方針和原則基本方針是:“各得其所,妥善安置”。其基本含義是:地方各級政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後能夠獲得必要的工作崗位或工作場所,並發揮積極作用。基本原則:“從哪裏來就回哪裏去”(已明確《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三條)。其含義是:參軍時,他是農業戶口。他退伍後,要回到原居住地參加農業生產;入伍時為城鎮非農業戶口,退伍後仍回到原戶口所在地城鎮,由當地政府負責工作安置;入伍時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恢復工作;入伍時未從學校畢業的學生,退伍後想繼續學習,符合學習條件的,應允許其復學。三。現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主要內容新中國成立50年來,中國現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規是根據國家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並在長期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安置暫行辦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歷年發布的《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這些法規政策是規範和指導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適用性。(壹)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是整個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時間要求緊,實施難度大,國家為此制定了相對較多的政策措施。50年代中期實行“工業集中”的安置政策,1981中定義為“按系統分配任務,統籌安置”的政策。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出臺了“雙向選擇”、“自主創業”等安置政策。主要政策有:1,按系統分配任務,壹次性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的含義是政府根據當年城鎮退役士兵人數和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將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分配到各行業系統,各行業系統要保證安置任務的完成。這是壹種國家強制安置方式。在國務院1987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這壹辦法被法律固定下來。在計劃經濟時期,這壹政策的實施較好地解決了因接收單位不願意而造成的安置難問題,適應了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有效地保障了我國城鎮退役士兵的就業安置和社會穩定。我省采取“省、地、縣負責,以縣為主”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的方式下達指令性安置任務。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由省級發放,每年占安置總量的30%,其余由市(地)縣籌集。就我省而言,這個政策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是以各行業為主。另壹方面,根據有關單位的實際子女人數發放。2.區別對待,優先安置政策。即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在部隊榮立二等功的,優先照顧其誌願兵;在部隊榮立三等功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盡量給轉業士官找個對口的;對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殘疾軍人,要盡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3.移民政策的雙向選擇。“雙向選擇”是指以政府指令性安置計劃為基礎的壹種安置方式,是退役士兵與接收單位相互選擇的某種形式。退役士兵安置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產物。這種方式在壹定程度上擴大了單位的人權和退役士兵的擇業權。它不僅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業機會,而且由於公開的安置政策、雙方公開的情況以及供需雙方面對面的交談和協商,將競爭機制直接引入到人力供求活動中,體現了公平、公開、公正的就業原則。4.鼓勵“自主創業”的政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政府鼓勵退役士兵自願放棄政府安置權,領取壹次性經濟補貼,自主擇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根據這壹規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在就業和社會保障、教育、自主創業、稅收、貸款、戶籍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5.移民任務有償轉移政策。1995,為了減員增效,實現扭虧,提出企業可以有償轉移安置任務,即用人單位因困難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以根據當地政府下達的計劃任務數,支付壹定的資金,實現安置任務的轉移。單位繳納的資金主要用於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壹次性經濟補助和超計劃接收退役士兵單位的經濟補償(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