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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北商會的商會章程

第壹條 本會名稱為湖南省湖北商會

英文譯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

縮 寫:HBCCHN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湖北籍在湖南省範圍內依法註冊登記的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中介服務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信為本、服務至上。加強在湘湖北籍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湖南省以及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反映在湘湖北籍企業的合法訴求,促進湘鄂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機關為湖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壹)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鼓勵、引導會員積極參政議政;

(三)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五)開展工商專業培訓,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六)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加強與國內乃至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業的聯系,促進經濟、技術交流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八)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

(九)辦好本商會興辦的服務事業;

(十)組織會員參加長沙市工商聯或湖南省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壹)承辦湖南省委、省政府及湖南省工商聯委托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為湖北籍企業和人士在湘投資興辦的、在本地取得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湖北省駐湘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與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願意承擔本商會的義務,交納會費,參與商會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 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審核;

2、經理事會討論或報常務理事會批準通過;

3、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發展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壹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義務的,會員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

(五)制定會費標準,決定會員會費的繳納、使用方法;

(六)決定更名、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壹)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決定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 聘請顧問和秘書長;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但達成的協議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送交各理事進行蓋章簽字確認。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可視本會理事人數的多少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壹、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和熟悉本商會工作,在會員中享有較高威信,在湘鄂工商界有壹定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會長、秘書長任期壹般不超過兩屆,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程序同前。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並應修改章程。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壹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商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聘任。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商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及其他1-2名工作人員組成。本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工作,並配合處理好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實行級差會費制度,分壹般會員級差會費、理事級差會費、常務理事級差會費、副會長級差會費、常務副會長級差會費、會長級差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因故缺額,由所在單位新任負責人接替。監事會成員最多不超過九名。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擬定、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在會議上,監事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壹旦形成決議,各監事應***同遵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壹)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內部通訊、情況交流、對外宣傳等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壹條 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和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壹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壹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湖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