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日常生活中的大家的很多行為的話也是會受到執法部門的處罰,當然在處罰的過程中的話如果是不服是可以隨時提起行政復議的,其實的話行政處罰也是講究證據取證的。
壹、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是誰出
(壹)當事人基本情況和車輛牌號、類型;
(二)違法事實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當事人簽名;
(五)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六)填發的日期。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在行政措施的基礎上,用“強制”壹詞對行政措施的範圍和屬性加以限定,與行政措施相比,行政強制措施的範圍縮小了,其屬性也有了“強制”的限定,但其內涵和實際所指仍然應該是壹類具有***同屬性的辦法或手段,只不過是帶有強制性的壹類辦法或手段罷了。
二、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期限:
(壹)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為180日;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三)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處罰中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
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對於被監護人的違法行為,監護人有行政責任。只是規定了被監護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在行政機關決定不予處罰後,監護人有義務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並加強管理。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出於以下考慮: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貫徹誰違法,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因此,對於被監護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盡管有可能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教育、管理不嚴有關,也不能讓監護人代其受過,因為未盡到監護職責與違法行為是兩個法律範疇的問題,不能簡單的規定行政處罰,否則,不符合“罪責自負”的原則。
我國的監護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基礎上的,監護制度首先是為了保護無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參與民事活動,彌補被監護人能力的不足;其次是為了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