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單位內部部門的公章,由於內部部門不是獨立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顯然無法簽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公司的部門印章通常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公章必須能具體代表公司,並在相應的範圍內使用才有效。
公章不能具體代表公司名稱的,或者公章超出適用範圍的,應當認定所訂立的合同無效。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部門章。公司的部門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適用範圍,超出使用範圍無效。_(1)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任何以公司名義出具的函件、公文、合同、證書或其他材料均可。
_(2)法人印章是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縮寫,相當於法定代表人的簽名。通常,它只用於有限的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合同專用章和法人章同時加蓋時合同生效,則需要此章。
_(3)財務專用章用於公司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
_(4)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
_(5)公司開具發票時使用發票專用章。
_(6)部門印章僅限於公司內部使用,對外使用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