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書寫中應用紅筆的有關規定:
1、上級醫師修改病歷用紅墨水筆加雙橫線,並在簽名的右下角註明修改日期。
2、入院診斷、修正診斷用紅墨水筆書寫。
3、需要取消醫囑時,應使用紅墨水筆在醫囑內容第二字後重疊書寫“取消”字樣,並在停止日期欄用紅墨水筆註明取消日期時間,並簽名。
4、書寫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時,應在記錄日期時間後用紅墨水筆或印章註明是哪壹級醫師查房。5、特殊診療記錄(胸穿、骨穿等),首先註明書寫記錄日期和時間,在同行隨後位置用紅墨水筆標明特殊診療項目名稱。
6、病程錄中的“術前小結”,需在記錄日期時間後,在同行隨後位置用紅墨水筆標明“術前小結”。
7、、術後病程記錄在記錄日期時間後,在同行隨後位置用紅墨水筆標明“術後病程記錄”。
8、凡轉科、手術、分娩或整理醫囑時,在最後壹項醫囑的下面畫壹紅橫線,表示停止執行以上醫囑;轉科、手術、分娩以後醫囑應緊接紅橫線書寫,不另起壹頁;重整醫囑時應保留最後空行用藍黑墨水筆書寫“整理醫囑”,並在日期時間欄內寫明當天日期時間。
9、凡藥物過敏者,應在病歷首頁中用紅筆註明過敏藥物的名稱。
10、搶救無效死亡的,其最後壹次搶救記錄用紅墨水筆書寫。死亡記錄另立專頁,用紅墨水筆書寫,並在橫行正中位置標明“死亡記錄”。病歷中另立專頁記錄死亡討論,“死亡討論”四個字用紅墨水筆書寫,位置居中,討論內容用藍黑墨水筆書寫。死亡病歷的首頁用紅墨水筆書寫。
11、異常的輔助檢查報告單。
12、護理記錄中部分內容。(由護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