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今天在BBS裏無意間看見壹個人名—青島王文傑。誰能告訴我,他到底發生了什麽事嗎?

今天在BBS裏無意間看見壹個人名—青島王文傑。誰能告訴我,他到底發生了什麽事嗎?

2006年2月王文傑所在的青島齊元進出口有限公司與上海航楚實業發展公司的總經理吳漢中及美國人DANA簽訂了壹份銅礦開采協議,約定合作開采非洲贊比亞銅礦,由於前期青島公司為此項目已經支付了壹定的費用,故吳漢中按照合同的約定,應該付款給青島公司606萬元人民幣。當時款項是由上海航楚公司出款,因吳漢中是上海航楚公司總經理,且款項匯出後也是由上海航楚公司傳出來的電匯單,而且吳漢中要求寫收據給上海公司,故當時有理由相信:這些款項都是上海航楚認可的費用,甚至就是上海公司實際參與的項目。

2006年3月9日,上海航楚又因需購買燃料油又與青島齊元簽訂了由青島齊元代理進口燃料油的協議,青島齊元按照約定幫助上海航楚找到俄羅斯燃料油供應商優尼科公司,並依據約定以自身名義與尤尼科公司簽訂了進口合同,上海航楚為此支付青島齊元公司150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其中1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青島公司按約定在建設銀行向優尼科公司開立了831萬美元的購買燃料油的信用證。但後來由於上海航楚不認可優尼科公司提出的延遲交貨時間,雙方發生爭議,上海航楚要求青島公司取消了與該公司合同。隨即,青島齊元按上海航楚要求退回了800萬元(因雙方之間當時仍有其他洽談中的業務,上海公司只要求返回800萬元)。

2006年9月,上海航楚突然賴賬,不承認與青島齊元的銅礦合作業務,要求青島齊元還須退還1300余萬。其實此時青島齊元只需退還621萬。為此,青島齊元向對方提交了相關合同、協議以及收據後等待對方審計。故暫時沒有退還這621萬。此後雙方壹直未就此事深究,而是繼續合作其他業務。

2006年12月,上海航楚卻就此普通民事糾紛在上海報案!!!

2007年5月18日,王文傑被上海浦東公安分局經偵支隊以涉嫌經濟合同“詐騙”為名,予以拘留。

2007年6月26日逮捕。

2008年11月20日上海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2009年11月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當天王文傑撞暈在法庭上

然而,此案無論是辦案手段,還是辦案過程與結果,都有很多令人質疑的地方:

1’文傑被判處合同詐騙罪,而所謂的合同是“菲瑪合同”。而這份重要的合同我的丈夫在之前從未見過,更別說簽名了!就這樣壹份捏造出來的合同,居然被當作證據?

2‘所謂其他證據,大多是報案人的人證,而且人證的口供還隨時變化!

3‘文傑被送進看守所時,手機被公安機關扣留三個月之久才送達文傑手中,短信卻無故被刪,可作為關鍵證據的短信全部不翼而飛!!

4‘二審中,審判長居然跳過了質證過程,而且幾次粗暴打斷文傑律師魏鵬(兩名辯護律師之壹)的多次就證據的質疑以及對有力證據的展開敘述。上海司法何來公正?

5‘在卷宗裏,法院的審理人員 檢察院公訴人員還有律師閱卷時均看到政法委某人所批條子“政法委的什麽人批的條子:抓緊辦理,爭取早日在上海審結!”。國家幹部幹涉司法,還何來公正

6‘該領導為何要強調在上海審結?正是因為他們的心虛!退壹萬步講,即使此案成立,也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應該由上海管轄。